刘某曾因盗窃罪服刑两年,刑满释放后又重操旧业,先后三次实施盗窃,他还将盗来的手表、项链送给了熟人乔某,而乔某明知是赃物仍将其占为己有。近日,刘某、乔某双双在石家庄桥西法院出庭受审。
70后的刘某离开沧州老家来到省会已有十几年了,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没钱的时候便去偷别人的财物。2016年刘某就曾因盗窃多辆电动车,被判刑二年三个月。2018年4月刚刚刑满释放的他因手头紧张,便又想通过偷窃“弄点钱花”。2018年11月19日晚,刘某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烤肉拌饭店等三家店铺店门撬开,窃得现金两千余元。2018年11月中下旬,他又盗窃了水果摊、鸡蛋店、豆腐店,盗窃现金一千余元。2018年12月1日凌晨,刘某在街上闲逛寻找合适的作案时机,又采用相同的作案方式先后盗窃了数家店铺,盗窃现金及手表、项链总额达2万余元。
乔某经营着一家小商店,因刘某多次到她店里买东西,时间一长双方逐渐熟悉起来,乔某也知道刘某是个小偷,在一次闲聊中,她曾对刘某称自己还缺块手表,刘某答应乔某找机会给她弄一块。12月1日刚盗得手表和项链的刘某,看到这些赃物相对贵重,不敢公开卖出去,正好想到之前答应过帮乔某偷块手表的事儿,便打算把手表和项链送给乔某。当日上午十点,刘某来到乔某的小商店,对乔某说:“嫂子,我给你弄了块手表。”乔某看到名贵的手表和项链时,内心十分喜欢,随手就戴了起来,虽然知道这是赃物,但她还是收下了。2018年12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在刘某所租住的旅馆和乔某的小商店内将二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乔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刘某、乔某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有不断上升趋势,很多人对这个罪名还很陌生,没有认识到明知是赃物,却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