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点,也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在实际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些部门存在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的因素,也有监督制度滞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
随着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的全面推行,河北省原有的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急需制定地方性法规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的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政府公信力和良好形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是创制性的法规,填补了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地方立法空白。条例规范的内容比较丰富,既约束了执法权,又规范了监督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介绍,条例针对目前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细化了监督内容,健全了监督制度,规范了监督程序,完善了监督措施,明确了监督责任。这些规定既涉及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又涉及到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行使,还涉及到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涵盖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方方面面。条例功能把握准确、表述简洁、内容完备、操作性强,对“谁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怎么监督、违反了怎么办”等问题均给予明确回答。
监督谁 谁监督
条例首先对什么是行政执法予以明确。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对于上述行政执法行为不适当、违法问题的监督,便是条例所要约束和调整的范围。
条例所指的监督是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即通过实施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权来规范执法权。与外部监督相比,内部监督更直接、及时、便捷、有效。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三个层级的监督构建了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全方位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
关于实施监督的具体机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监督什么
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有时会暴露出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执法程序和决定不合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借执法牟取私利、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等,损害了政府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为破解这个难题,条例对行政执法涉及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制度、文明执法等问题进行了监督全覆盖,又突出重点,对国家最新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包括河北省在内的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工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公示。为有效杜绝在政府服务部门办事找不到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出示证件、行政执法行为不透明等现象的发生,条例积极回应国务院的工作方案,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条例规定,包括在政务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信息;现场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执法过程全程记录。为遏制行政执法部门粗暴、不文明、不公正执法的发生率,从而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条例还规定,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行监督,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文书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临时工”不再是借口。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一旦出现纰漏和错误,就往往把责任推到“临时工”身上,引起了社会广泛热议。为此,条例在“执法主体资格”中特别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进行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情况,以及持证上岗执法和业务培训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解决“临时工”执法问题,做到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形成了完整的行政执法监督链条。
怎么监督
权力法定决定程序法定。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属于实体性与程序性并存的法规,完善的监督程序能够给监督机关明确的法律指引,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为此,条例首先对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和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定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定回避制度,为行政执法监督提供保障。其次,条例规定了监督方式。监督部门可以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也可以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如发现被监督机关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粗野野蛮执法等情形,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第三,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条例规定,监督机关可以要求被监督机关报告有关执法情况,查阅、复制行政执法案卷或者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组织实地调查勘验,召开听证会等七项监督措施。至此,条例为实施执法监督提供了清晰的路线图。
违反法规怎么办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为了避免“有规定难落实”的情况发生,使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更好地开展监督,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可以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同时,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中明确,被监督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等十种情形的,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暂扣执法证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司法厅副厅长赵树堂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行政执法机关要配强监督力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条例符合新时代对法治建设的要求,能够满足河北省关于行政处罚监督工作的需要。”“希望这个条例的出台落实能够实现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