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件2006年的自诉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案结事了。
这事得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王某某为侵权纠纷一案说起。2006年9月15日,原告赵某某从王某某、任某某的原儿媳程某某(儿子任某于2006年因意外事故死亡)手中购买了正定县晨光小区某号楼某单元202室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附有交房物品清单,支付了房款,并于2006年11月15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06年10月的一天,二被告以房屋他们有出资、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为由,将楼房内的立柜、床等家具拉走并入住,后赵某某提起诉讼。
被告任某某、王某某以该室系共同财产为由,向正定法院提起诉讼。审理后,2011年9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任某某、王某某限期搬出原告赵某某所有的晨光小区某号楼某单元202室,同时支付原告家具折款8000元。
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均认定陈某某与赵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驳回了任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之后,任某某、王某某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8)冀民二审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任某某、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始终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2月10日,向正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自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迁出。后来虽经多次做工作,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执行。二被执行人态度强硬、对抗激烈,且有能力履行判决,却坚持拒绝执行。经现场勘查发现,房产内仅有二被执行人居住。考虑到二被执行人年逾60多岁,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希望其自动履行,但二人坚称,死也不搬出去。
2017年11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对二被执行人采取罚款10万元的强制措施,但其既不履行罚款义务,又不履行搬出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不能尽快腾清房屋,申请人赵某某多次赴省会、京城上访。为尽快化解这场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并未准予刑事立案,于是执行法官引导申请执行人依法启动刑事自诉程序。
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面对多次前去找不到被告、开庭时被告突发病情不得不中止庭审等多重困难,刑庭办案法官抱着“一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的信念,不厌其烦地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剖析利害关系。一想到再硬抗即将面临被判刑的局面,二被执行人这一次真的着了慌,主动联系法官,要求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2019年8月1日,办案法官在当事人不提异议的情况下及时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自愿于2019年8月1日搬出正定县晨光小区某号楼某单元202室。自诉人赵某某自愿补偿被告人任某某、王某某人民币5万元,并撤回起诉。
随着双方当事人分别从对方手中接过房屋钥匙和5万元现金,并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画押,这起跨越13年的“马拉松”侵权纠纷案件,在刑事自诉程序的促进下,得以一朝化解,也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