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蒲晓磊 8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同时,一些委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龚建明委员认为,处方药服用不当也会给人的生命健康带来风险,是不可逆转的。处方药需要有资格的医生开出,需要药师面对面地做用药的指导,法律的制定需要最大限度保证处方药的使用安全。处方药在网上买,用起来也不安全。所以,应当禁止网络销售处方药。
卓新平委员指出,处方药需要有资格的医生有针对性地对患者开出,一般药师也应该对患者当面作出用药的具体指导和交待,其疗效和安全风险是并存的,如果服用不当会给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风险和严重后果。处方药网络销售一旦放开,将会增大公众用药的风险,应当禁止。
修订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条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杜黎明委员指出,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是由数以千计的入驻药店向全国公众销售药品,其品类齐全、辐射面广,如对入驻药店的经营行为管理不严,将带来严重后果,违法行为危害更大。为此,建议增加对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者的处罚,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且增加罚款幅度。
杨震委员说,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为电子商务平台一般业务量都很大,规定中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小,建议跟电子商务法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