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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5起“检察护航民企发展”典型案例

 
2019-8-20 9:17:34   来源:河北新闻网  

  8月19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河北省检察院供图

  河北新闻网8月19日讯(见习记者霍相博记者张淑会)今天,河北省检察院召开“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涉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件。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以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为重点,都是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案件,涉及故意伤害、虚开发票、假冒注册商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罪名,其中既有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民营企业利益,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的案例,也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的案例,既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帮助民营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案例,也有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纠正法院错误行政裁定的案例。

  案例一:马某等两件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马某在自己家的房院内,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山庄老酒贡品877件,并以每件50元的价格销售给查某,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仍以每件7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马某涉案金额43850元,查某销售金额65775元。

  2017年9月至12月,秘某在本村租用的厂房内,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生产并销售上述公司部分品牌白酒。经鉴定,假冒白酒价值人民币125442.00元。

  【办理结果

  平泉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依法提起公诉,平泉县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案例二:洛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洛某在担任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6月拖欠十余名农民工工资39万余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和催收,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理结果

  邱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全面听取农民工意见,依法对洛某释法说理,洛某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诚恳道歉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洛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例三:罗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

  【办理结果

  保定市高开区检察院对罗某及时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提起公诉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四: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乐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某。2016年5月9日,该公司向河北省唐山市农牧局销售氰戊乐果,价值69.75万元。为逃避税款,该公司把在新乐市国家税务局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利用该发票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从浙江省丽水龙泉市詹某甲、詹某乙处订购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69.75万元,交给唐山市农牧局入账。

  【办理结果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经实地走访了解到,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自开业至今在新乐市税务局正常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未曾因偷漏税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此次虚开发票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将所逃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鉴于案件具体情况和该企业的日常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新乐市检察院认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情节轻微,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案例五:靳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承德市双滦区农牧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某生态园”申请作出批复,批准建设,一年后,生态园建成并投入经营。2014年12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以生态园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属违法事实,对其立案。并于2015年1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二、限3日内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3611.00元人民币。由于被处罚人不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5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申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行政裁定:一、准予强制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可报请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办理结果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调查取证证实,双滦区农牧局批复文件中没有对所占土地性质给予界定,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案所涉土地进行土地性质鉴定后,对该案所占土地性质界定为河道滩涂,属国有未利用地。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由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对在依法获得使用权的未利用地上建设不属于审批范围内的设施的,作“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理。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5年1月,所作处罚应该依照该规程。双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法院行政裁定错误。为防止涉案民营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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