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产公司购买了电梯,并由电梯公司负责安装调试。谁成想,电梯在安装调试期间出了事故,双方为合同尾款的支付争执不休,最后电梯公司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房产公司又反诉了电梯公司,双方都成了原告、被告。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3年5月30日,省会石家庄的某房产公司在某电梯公司购买了11部电梯,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产品安装合同》,委托该电梯公司为这11台电梯进行安装调试服务,合同签订后房产公司如约支付了50%安装款。但在电梯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了意外,房产公司下属分公司员工张明(化名)因电梯坠落到负二层的电梯井底,造成二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当地安监等部门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出具了调查报告,其中提到事故间接原因为“电梯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房产公司准备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交付的电梯提供了方便条件;电梯安全装置不完善”。受伤的张明就赔偿事宜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房产公司向张明作出了赔偿。随后,电梯公司在安装的电梯通过验收后,要求房产公司支付合同尾款,但房产公司认为电梯公司对该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和电梯公司签订的产品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电梯公司安装电梯并全部通过验收,房产公司应支付剩余安装款30余万元。关于电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对该事故责任的承担双方存有争议,房产公司未付剩余安装款具有合理理由,不宜认定为违约行为,所以对电梯公司请求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对于电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介入并作出事故鉴定结论”,该案中,当地政府批复同意上述调查报告,该报告认定该电梯公司亦负有责任,因此电梯公司应依照该报告的认定对房产公司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房产公司赔偿张明的款项中,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外,其余款项均系张明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该次事故房产公司受到的损失。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房产公司支付电梯公司合同尾款30余万元,电梯公司负担该次事故房产公司受到的50%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