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正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轻微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正定县正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曙光路交叉口时睡着,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9.07mg/100m1,系醉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以及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在庭前签字具结,法庭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交纳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