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全省法院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和我省一系列部署要求,始终将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惩处了一大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9年6月5日上午,承德、唐山、邯郸、保定等地法院公开宣判了6起非法集资刑事案件,12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承德市双桥区帅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帅某某和高某(在逃)在承德市双桥区租赁场地招募员工,组建山西形数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隐瞒山西形数公司厂房设备均已被法院查封,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虚构山西形数公司生产经营需大量资金周转,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约定利息72.68万元,实际仅支付利息79850元,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力偿还。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帅某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帅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某等5人,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馆陶县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馆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史某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向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5913800元,后将资金存入河北邯郸勤丰木业有限公司、馆陶县中冀贸易有限公司、馆陶县美乐蔬菜种植互助专业合作社,从中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
馆陶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唐山市古冶区张某某、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是古冶区海博惠超市的经营者,承担店长责任。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张某某等人向社会宣传入海博惠会员能得到巨额返款,还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向社会吸收资金共计5526506.67元,返款1679448.44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3847058.23元。其中,被告人段某某作为海博惠超市员工,推荐了48人吸收资金2354180元,已返还753785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1600395元。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段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另三起案件分别是蠡县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磁县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唐山市路北区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继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对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严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以及将非法集资款肆意挥霍或转移,拒不退赔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二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判决前将非法集资款主动退赔或家属积极代为退赔的被告人,以及只是单位的一般员工,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还违法所得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三是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四是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形成打击合力。
在此,也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远离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