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日前,省法院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中存在“应纳不纳、应删不删、应撤不撤或错误纳入、删除、撤销”等情形的,第一次通报批评或调离执行岗位,第二次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意见明确,被执行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意见规定,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理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执行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要求,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审查同意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等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法院应当在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意见强调,执行法院发现有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名单的,应当及时撤销失信信息;发现有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失信名单存在应当纳入而未纳入的、不应纳入而错误纳入的、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而未更正的、失信信息符合删除条件而未予及时办理的等四种情形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