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自1986年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已经走过了33年的历程,共制定地方性法规48部,现行有效32部,形成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法规体系。唐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始终把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与时代同步伐、与改革同频率、与实践同发展的原则,广泛调研、深入论证,认真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统筹有序组织推动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立法听证等10项立法工作制度,建立3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不断提升立法精细化水平,两年来共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5部,废止3部。2019年,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落实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精神,把握正确方向,明确目标任务,加快立法步伐,提高立法质量,努力为唐山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年确定正式立法项目4部,预备项目3部。
一、提升思想站位,切实增强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一,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战略,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理念新要求: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等。只有把总书记的新理念新思想落到实处,才能不断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第二,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是唐山加快实现“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的迫切需要。当前,唐山正在紧紧围绕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省委要求,实施“四项战略”、打好“五场硬仗”、推进“十个新突破”,朝着“三个努力建成”和“两个率先”目标加速前进。立法工作必须始终紧跟时代步伐,服务发展大局,积极围绕生态唐山建设、“一港双城”建设、文化旅游融合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推进立法,把市委的决策部署及时制度化、法制化,以高质量立法引领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新突破。第三,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立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所在。必须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做到为了人民群众立法、依靠人民群众立法、立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地方立法,呼应人民群众新关切,努力从法治上保障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强化组织实施,确保今年立法计划任务圆满完成
第一,切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这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坚持重要立法工作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立法决策必须报市委讨论决定。所有立法项目,均实行在市委领导下的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共同牵头的“双组长制”,真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第二,切实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人大主导是落实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发挥市人大相关专委、常委会相关工委职能作用,提前介入、深入调研、强化督导、提出初审意见,确保法规议案按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统一审议职责,对法规进行综合体检和整体考量,为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依据。第三,切实强化政府部门的职能责任。地方立法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需要政府部门承担和配合。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加强统筹协调,指导起草责任部门认真拟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做到分管领导、起草人员、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工作经费、时间进度“六落实”,确保法规草案按照时间进度完成报审。第四,切实加强沟通协调。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主动汇报工作,邀请提前介入,争取工作支持。加强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与政府部门之间、人大内部之间的经常性沟通协商,使法规起草论证、初审、统一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等环节有序衔接、高效运作,使重大分歧在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基本得以解决。加强与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深入了解基层立法诉求,使立法更加符合唐山实际。
三、坚持高质有效,确保出台的每一部法规都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影响
第一,坚持问题导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立法是重要的制度设计,越到基层越要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解决问题的法”。要切实针对市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设计法律制度,积极回应实践要求和人民群众关切。要聚焦重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立法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第二,坚持开门立法,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坚持立法为民理念,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立法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渠道,广泛汇聚人民群众的聪明智慧。加大立法公开力度,充分发挥互联网等平台作用,扩大社会公众的立法知情权、参与权,增强立法透明度。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好地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第三,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在立法内容上,紧密结合唐山实际,从法律层面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破除瓶颈制约,增强立法的引导性和前瞻性。在立法组织实施中,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参与地方立法,开展立法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参与立法的专业性、中立性和客观性优势;探索建立地方性法规起草制定全过程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保障和规范立法工作。第四,坚持夯实基础,建设高素质立法队伍。有计划、有组织、多渠道开展教育培训,尽快提高立法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结合机构改革,在机构编制和力量配备上向立法工作倾斜,充实立法工作力量。强化立法工作人才库建设,广泛依靠和组织社会力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四、注重统筹推进,努力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一,认真行使好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进一步健全重大事项决定工作机制。以助推“高质量发展突破年”为目标,以维护和发展人民利益为根本,选准切口和重点,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市委决策转化为全市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自觉行动。年内指导县(市)区人大聚焦服务中心大局出台专门决议决定,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强化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大决定的权威性。第二,扎实推进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完善工作机制,使立法的过程成为普及和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公众民主法治意识的过程。加强对新颁布法规的宣传普及、解读阐释工作,探索在人员密集场所利用刻碑、显示屏等形式全文公布法规文本,提高法规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建立法规实施一年开展执法检查、三年立法评估机制,统筹运用多种监督手段推动法律法规落地见效。第三,深化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要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备案和审查工作。建立市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每季度向市人大报送一次发文目录制度,防止漏报、迟报。加快市县两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备案审查效率,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作者系河北省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