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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不拴绳吓到老人摔伤致残 狗主人该赔钱吗?

 
2019-6-12 10:15:49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史友兴 李二鹏  

  一条没拴绳的宠物狗,一个起身动作吓得胆小老太摔伤致残,引发赔偿官司——

  这笔钱,狗主人该不该赔?

  六旬老太经过商业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宠物犬见有人靠近,站起来朝老太走了两步便停了下来,没有任何的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可是,老太因害怕小狗,又见小狗没拴绳,过度惊慌,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致残。后老太以养狗者对饲养的狗看管不严进而导致自己受伤为由,向养狗者提出索赔。而养狗者则提出,宠物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老太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由于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无法调和,官司打到了法院。

  此案一出,在当地引起极大关注。那么,宠物小狗起身躲让行人,老太因怕狗惊慌摔残索赔能否获得支持?广东省江门市两级法院通过审理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态度,也给广大的宠物饲养者敲响一记警钟。

  小狗现身,老太惊慌摔倒

  现年64岁的许秀芬,是广东省台山市人。她生性胆小,特别是对狗,更是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恐惧。不要说对大狗,就是看见那些小狗,她也是十分害怕。每每看到狗,她都是远远避之。

  2017年8月13日,吃过晚饭后,许秀芬在丈夫的陪同下,到离家不远的商业步行街散步,顺便逛逛街。两人走在宽敞的公共人行道上,时不时到临街的商铺里看看。

  19时19分20秒,两人正沿着公共人行道走到临街的旭诚驾培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与聚鲜楼邻接处时,在不远处的台阶上正巧有一只棕色“泰迪犬”趴在那里休息。这只“泰迪犬”没有被绳拴住,主人也没有在旁边。“泰迪犬”形体不大,棕色的皮毛在昏黄的路灯下又显得有些暗灰,趴在地上很不显眼,加之许秀芬的视力不是很好,因此,她一开始并没有注意到这只小狗。

  这时,后方正好来了一辆巡逻车,为了避让车辆,夫妻俩很自然地向右边贴近商铺的路上继续往前走,越来越接近小狗。见有人接近,小狗站立起来向许秀芬方向走了两步后,就站在那里望着许秀芬夫妻俩,没有其他任何行为。许秀芬突然见一只小狗逼近自己,十分害怕,恐惧之中慌不择路往其左侧快速避让,谁知脚下一崴,摔倒下来。

  “养只狗,也不拴好,把我吓倒了,要是有个好歹得赔偿我。”在丈夫及路人的帮助下,许秀芬忍着疼痛被扶了起来。当时她感觉有些不舒服,便又喊道:“这是谁家的狗?谁养的谁站出来,躲起来也没用的!”

  “谁躲起来了?”小狗的主人徐琳从路边的商店里冲了出来,见有人指认自己养的“泰迪犬”伤人了,回击道:“你看看清楚,这是泰迪犬,是小型宠物犬,温顺听话,从来不攻击人,你摔倒和我的狗有什么关系?想讹人是不可能的!”

  一言不合,两人便争执起来。后有人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登记了双方的信息后,依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将路边监控的视频进行了保全。

  许秀芬随即被送往台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人意料的是,初步检查发现,许秀芬的伤情较重。次日,许秀芬便转至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3日,支出的住院医疗费为5万余元。

  因伤致残,赔偿引发官司

  自己好好儿地走在路上,却被一只狗惊吓摔倒受伤,不但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还遭受着身体和精神痛苦,这都是因为养狗者没有把狗拴好所致。许秀芬认为,养狗者应该对自己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许秀芬便在基本康复后找到养狗者徐琳,要求赔偿。但徐琳认为,自己的小狗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许秀芬存在因其他原因摔倒的可能,不同意赔偿。

  由于双方的要求差距太大,多次交涉未果,许秀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她诉至台山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徐琳赔偿其因摔倒而产生的各项费用约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许秀芬于2017年11月15日对其损伤进行了伤残及后续治疗的司法鉴定。11月16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许秀芬的损伤评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1.2万元。产生的鉴定费为3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许秀芬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赔偿25万余元。

  而本案能还原案件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事发现场店铺门前监控拍下的一段监控视频。法庭当庭播放了这段监控视频。围绕视频所能反映的事实,双方进行了辩论。

  许秀芬表示,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的公共人行道时,突然遭遇徐琳所饲养的狗惊吓,因躲避不及摔倒致残,不但给她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也耽误了工作,造成了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监控视频充分证明,她之所以遭到徐琳饲养的狗伤害,是由于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

  徐琳则辩称,首先,许秀芬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她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接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时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她离开镜头范围。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她在镜头外已经摔倒,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她为何摔倒,而宠物狗只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她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第三,许秀芬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本案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第四,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许秀芬出于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

  责任承担,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且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根据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据此,判决徐琳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许秀芬上诉称:第一,徐琳确认宠物狗没有拴绳、没有进行任何约束,违反了国家有关饲养动物的法律法规。视频显示正是因为狗的攻击行为导致本人摔倒受伤,因果关系成立。第二,徐琳管理饲养动物未尽基本责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非次要责任。一审判决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本人承担70%的责任,既违反公平原则又没有事实依据。第三,本案件属于特别侵权,举证责任倒置,除非徐琳能证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本案中徐琳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全部责任应由徐琳承担。第四,关于徐琳所述的本人来去的问题,因事发现场属于公共场所,许秀芬去的时候离店铺较远,往回走靠右走的时候离店铺较近,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并不是徐琳所述的本人不怕狗。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亦有违法之处,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琳赔偿本人250963元。

  徐琳上诉并辩解称,首先,本人饲养的狗并无实施侵权行为,与许秀芬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本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秀芬对小狗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许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许秀芬主张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当时情况。小狗并无攻击许秀芬的行为或趋势,许秀芬的“躲避不及”显然没有躲避对象。小狗没有采取攻击行动,许秀芬在本案的举证中未能证明何等主体采取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在特殊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视频中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主体,故应由许秀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本案精神损害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体现,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故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秀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4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的规定。其次,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许秀芬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再次,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台山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徐琳赔偿209775.03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依法养狗,才能远离是非

  宠物狗伤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宠物小狗在大街上自由自在地溜达,没有任何的挑衅行为,也没有与行人触碰,行人只是因为心中怕狗,看到狗后惊慌之中意外摔倒受伤,狗的主人却要赔偿巨额损失,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此案终审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热议。有网友说:“遛狗为什么不拴绳,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没拴绳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样,即便不咬人也害怕。”还有网友说:“没拴绳活该,规则就是让人去遵守的。”但也有网友觉得判决偏严重,担心容易助长隔空碰瓷的出现:“碰瓷党有了新主意,又讹了钱,还能教育养狗者对宠物负责。”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徐琳没给狗拴绳,并在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徐琳对许秀芬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给养狗者敲响了警钟,养狗就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不能让狗“伤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如今,城市人养宠物狗非常普遍。走在大街上,不时可以看到宠物狗溜达。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的呼声愈来愈高。

  作为养狗人,依法养狗,才能远离是非。养狗者是狗的“监护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而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养狗者的失职,因此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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