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年来,正当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起因虽是孤立个案,但却反映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的普遍诉求。为此,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回应群众关切,是当前检察机关一项突出和紧迫的任务。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界线标准。本刊登载关于“涞源反杀案”的相关文章,希望引发社会对正当防卫更大的关注和更多的思考。
案件详情:强行交往遭拒绝 威胁杀人反被杀
2018年1月,王某到北京赵印芝(王某母亲)打工的餐厅当服务员,与在餐厅打工的王磊相识。王磊多次联系王某请求进一步交往,均被拒绝。2018年4月28日,王某到北京的餐厅找其母亲赵印芝。次日下午,王磊将王某约出后不断纠缠直至第二天凌晨,强行不让其返回。赵印芝等人找到王某将其送回涞源家中,王磊追到家中要求见面遭到拒绝。2018年5月至6月期间,王磊采取携带甩棍、刀具上门滋扰,以自杀相威胁,发送含有死亡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扬言要杀王某兄妹等方式,先后六次到王某家中、学校等地对王某及其家人不断骚扰、威胁。王某就读的学校专门制定了应急预案防范王磊。王某及家人先后躲避到县城宾馆、亲戚家居住,并向涞源县、张家口市、北京市等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王磊训诫无效。2018年6月底,王某的家人不仅借来两条狗护院,还在院中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卧室放置了铁锹、菜刀、木棍等,并让王某不定期更换卧室予以防范。
2018年7月11日17时许,王磊到达涞源县城,购买了两把水果刀和霹雳手套,预约了一辆小轿车,并于当晚乘预约车到王某家。23时许,王磊携带两把水果刀、甩棍翻墙进入王某家院中,引起狗叫。王新元(王某父亲)在住房内见王磊持凶器进入院中,即让王某报警,并拿铁锹冲出住房,与王磊打斗。王磊用水果刀划伤王新元手臂。随后,赵印芝持菜刀跑出住房加入打斗……直至王磊不再动弹。事后,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在院中等待警察到来。
经鉴定,王磊头面部、枕部、颈部、双肩及双臂多处受伤,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新元胸部、双臂多处受刺伤、划伤,伤情属于轻伤二级;赵印芝头部、手部受伤,王某腹部受伤,均属轻微伤。
案件处理:多次退回补侦查 依法审查不起诉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0月17日移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2月24日,涞源县公安局以王新元之女王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为由,终止侦查,解除取保候审,以王新元、赵印芝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还赋予公民特殊正当防卫权,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涞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的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给出了四个具体理由。
第一,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在王某明确拒绝与其交往后,王磊仍多次纠缠、骚扰、威胁王某及其家人,于深夜携凶器翻墙非法侵入王新元住宅,使用水果刀、甩棍等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凶器,持续对王新元、赵印芝、王某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王新元轻伤二级、赵印芝和王某轻微伤。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王新元一家三人人身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暴力威胁,处于现实的、紧迫的危险之下,王磊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王新元、赵印芝、王某三人的行为系防卫行为。王磊携带刀具、甩棍翻墙进入王新元住宅,用水果刀先后刺伤、划伤王新元、王某,用甩棍打伤赵印芝,并用胳膊勒住王某脖子,应当认定王磊已着手实施暴力侵害行为。王新元一家三人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侵害,用铁锹、菜刀、木棍反击王磊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不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王磊倒地后,王新元、赵印芝继续刀砍棍击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行为。王磊身材高大,年轻力壮,所持凶器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王磊虽然被打倒在地,还两次试图起身,王新元、赵印芝当时不能确定王磊是否已被制伏,担心其再次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又继续用菜刀、木棍击打王磊,与之前的防卫行为有紧密连续性,属于一体化的防卫行为。
第四,根据案发时现场环境,不能对王新元、赵印芝防卫行为的强度过于苛求。王新元家在村边,周边住宅无人居住,案发时已是深夜,院内无灯光,王磊突然持凶器翻墙入宅实施暴力侵害,王新元、赵印芝受到惊吓,精神高度紧张,心理极度恐惧。在上述情境下,要求他们在无法判断王磊倒地后是否会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即刻停止防卫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
2019年3月3日,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检察机关:完善体制机制 强化责任担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近期处理的正当防卫相关案件所体现的精神,本案王新元、赵印芝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样处理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公民人身权利和住宅安全。”检察机关认为。
“机构改革后,此类案件归属第二检察部(对内称重大刑事犯罪检察部——笔者注)管辖。该部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逮捕、起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素颖向本刊表示,就此案而言,河北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正确把握了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推动案件及时依法处理,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社会正能量,同时,对于促进正当防卫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3月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省院机关全体干警大会,部署推进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据了解,这次内设机构改革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规模最大、调整最多、影响最深的一次机构改革。“内设机构不仅仅是简单的改变名称,而是一次重塑性变革,具有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等特点,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机制保障。”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干部处处长张会杰介绍说,这次内设机构改革在机构设置上,主要把握了坚持优化效能、突出专业化建设、注重统一规范“三个原则”;在人员配置上,坚持以组建专业化司法办案机构为核心,充分考虑了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有序衔接、尽量保持总体平衡“三个因素”。“随着机构改革的顺利推进,随着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河北检察机关必将以更加过硬的作风履行检察职能,强化责任担当,不负时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