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岁的国家某技术公司设备与燃料部(以下简称“国家某技术公司”)原副主任李军怎么也不会想到,他会在这个年纪坐在“铁窗内”,向外张望曾经奋斗半生的自由环境。回首过去,他的大半生业绩可以用“辉煌”二字来形容:带头建成了世界上首家某特殊行业专业设备制造工厂,创造了某特殊行业的创业奇迹,他自己也获得很多荣誉……
李军用30多年的拼搏,从一名普通职员一步一个脚印成长为一名副厅级干部。但他却在不到10年时间里,以权谋私,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贪污公款达800余万元,最终沦为“阶下囚”。
李军贪污、受贿案经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军有期徒刑十三年,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前不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庭审现场
1.顺手牵羊,巧算“账外账”
李军出生于山东省昌乐市,1982年7月进入国家某技术公司第二三建设公司工作。1999年12月,李军凭借在工作上的突出表现走上领导岗位,任第二三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
2005年8月,李军带领公司人员到山东省青岛市承建工程时,工区内平时销售废旧钢材等物资形成了一笔不小的账外资金。如何处理这笔钱?李军在心里打起了“小算盘”。
没过多久,李军便安排下属工作人员王晓辉、李晓华,从账外资金中支取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05年8月26日、8月30日分三笔将钱存入其个人账户中。事后,李军又以项目开发的名义进行了虚假平账。
自己卡里凭空多了这么多钱,李军心里多少有些忐忑,但转念一想,账外资金,上级不知情,下级不敢动,自己身为“一把手”动起来神不知、鬼不觉,花起来也心安理得。钱到账后的第二天,李军便为自己买了一辆价值27.9万元的汽车。
一年多以后,李军又购入一辆更高档的汽车,原来的车闲置也是浪费,于是他想了一个办法——以半年4.5万元的价格将车租给与他所在单位有业务往来的公司使用。这家公司平时有求于他,见李军有这样的要求,自然就同意了。为了遮人耳目,李军让其连襟吴新军出面办理此事,4.5万元“租金”则顺理成章地进了李军个人腰包。
2.瞒天过海,插手工程招标
2007年5月,44岁的李军升任位于烟台海阳市的国家某技术公司山东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设备有限公司”)筹建处主任,同年7月任山东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到任后的那段时间,是李军人生中最艰苦、挑战最大的一段日子,也是最让他为之骄傲的时光。他带领全体职工克服各种困难,以超常高效的工作赢得了各级领导的肯定,他本人先后获得“海阳市经济发展明星企业家”“海阳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山东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等多项荣誉。
有时,事业成功,带来的不仅仅是荣誉和鲜花,还有权力膨胀、欲望失控的危险。
2007年,山东设备有限公司在建设初期,在一次电气供应安装业务招投标过程中,江苏省扬州市某电气设备公司的领导卢连胜通过熟人结识了李军,并向其表示出希望能承揽山东设备有限公司电气设备及主材供应业务,承诺事成之后可以给予李军好处。
没想到,李军欣然同意。主管筹建工作多年来,李军自然明白工程项目背后的丰厚利润。不久,他主动介绍卢连胜与参与评标的人认识,还多次组织饭局,由卢连胜宴请参与评标的人员吃饭。席间,李军屡次暗示参评人员让卢连胜公司中标。在李军的帮助下,山东设备有限公司最终决定由卢连胜所在公司作为价格最低者中标。
在李军不遗余力的“关心”下,卢连胜所在的公司于2007年、2010年先后两次中标了同一业务,合同总金额达6200余万元,实现利润高达1100余万元。
自然,李军也收到了卢连胜的“回报”。2008年初,卢连胜为李军购买了价值约187万元的位于扬州市的别墅一套,并支付了契税、装修费及物业费等合计42.8万元。
据办案人员初步统计,从2007年9月至2011年4月,卢连胜先后77次以现金和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予李军好处费,数额占了李军所有受贿数额的大半。平均算来,卢连胜几乎每月都要给李军行贿1.8次,两人来往之频繁,令人瞠目。
无独有偶。2009年6月,辽宁沈阳一家公司经理林小鹏为了能“攀上”李军而绞尽脑汁。经多方打听,林小鹏找到与李军熟识的大连某公司经理魏晓春,并提出想让魏晓春帮助他承揽到山东设备有限公司的拼装安装工程,并签订协议约定,若林小鹏的公司中标,可按合同金额的8%至12%给魏晓春报酬。
魏晓春找到李军后,李军便在招投标中事先安排指定由沈阳这家公司中标。但令人意外的是,第一次开标后,由于沈阳这家公司报价过高,排名靠后,未能中标。李军直接决定进行价格澄清及二次评标,并暗地让该公司降低了报价,最终沈阳这家公司如愿中标。
在李军的插手下,这场招标会最终变了味。魏晓春于2009年7月至2014年3月,相继收到沈阳这家公司支付给他的人民币372万元。
为了感谢李军,2010年1月,魏晓春在大连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25.66万元的汽车送给李军,并将车辆登记在李军的妻子名下。
3.空手套白狼,骗地入股牟利
李军在担任山东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在烟台市海阳项目工程承揽上握有“生杀大权”。权力的膨胀,不仅让他的胆子越来越大,也让他成为许多企业老板竞相围猎的对象。梁冠华,就是依附李军生长的一家企业老总。
2008年初,根据李军的授意和安排,梁冠华出资成立了海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军以其弟弟的名义占有该公司50%的股份。但对李军来讲,他授意梁冠华成立这家公司的深意远不止于此。
早在2007年底,李军私自以山东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海阳市政府争取到106亩商住用地,声称用于建设科研中心和专家公寓。同期,他又提议组建了生活区建设项目部,作为公司内设机构,由自己直接分管。
后来,梁冠华成立的物业公司联合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公司成立了海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定向出让的方式,以每亩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军手中的106亩土地,梁冠华公司获得了56亩土地的使用权。2011年6月,梁冠华将该宗土地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给海阳市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如此一转,李军与梁冠华直接获利约400万元。
2008年4月,山东设备有限公司生活区建设项目招标,梁冠华找到李军,表达了想承揽该项目土建工程的意思,李军表示同意。但工程进行不到一半,山东设备有限公司便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说不允许梁冠华公司做该项目。于是,在没有重新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李军决定直接让梁冠华以四川省三台县某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了项目。
2010年7月,梁冠华又通过李军的帮助,分包到了价值14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
面对生命里的“贵人”,梁冠华自然也积极给予“回报”。2010年5月,他送给李军整体橱柜、地暖及暖气片共计折合人民币12万余元。2010年9月,梁冠华又为李军支付了海阳市一套别墅的购房款80万元,李军都欣然笑纳。
4.东窗事发,判刑十四年
俗话说,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08年至2013年,国家某技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多次收到反映李军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相关领导多次找到李军进行谈话,了解情况。
为掩盖犯罪事实,李军安排妻子将位于海阳市的那套别墅购房款退给梁冠华;同时,多次与卢连胜订立攻守同盟,并将位于扬州市的别墅过户到其亲戚名下;其妻子也多次找到魏晓春让其写假收条以证明车款确已支付……
然而,机关算尽,皆是徒劳。2016年3月25日,根据上级指定管辖,烟台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对时任国家某技术公司设备与燃料部副主任的李军立案侦查。同年9月9日,经山东省检察院决定,由烟台公安机关对其执行逮捕。
归案后,李军并没有反思错误、认罪服法,而是想方设法试图对抗侦查。
2017年12月6日,李军受贿、贪污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受烟台市检察院指派,该院公诉二处副处长、检察员王文博,公诉二处处长助理、检察员张惠保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公诉。烟台市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李军先后利用担任国家某技术公司第二三建设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经理、山东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贪污单位公款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余万元,依法应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李军的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李军仍旧拒不认罪。公诉人利用充分、确凿、扎实的证据,与李军及其辩护人展开了激烈辩论,并通过多媒体出示了大量证据。
法院依法对李军以受贿罪、贪污罪作出有期徒刑十四年的一审判决后,李军不服,提出上诉。前不久,二审法院采取不开庭审理的方式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诉人说案
对法纪心存敬畏,才能用好手中权力
山东省烟台市检察院公诉二处检察官 张惠保
被告人李军从一名普通职员一步步走上国企老总的领导岗位,本应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勤勉履职,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但随着职位变高、权力变大,他逐渐丧失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将手中权力变成谋利工具,大肆贪污受贿,严重违反了党纪国法,最终从身负重任的国企领导干部蜕变成了“阶下囚”。扼腕叹息的同时,李军的经历也给人以深深的警醒。
李军担负重要职责,常年工作在国企一线,掌管工程建设大权,然而他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了寻租工具。无论是卢连胜中标电气设备供应,还是梁冠华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或是接受魏晓春的请托为相关公司中标工程提供帮助,无一不是李军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李军权力观错位,对党纪国法应有的敬畏缺失。担任山东设备有限公司“一把手”之后,他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一次次突破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边界。从一开始收受物品,到后来收受购房款;从一开始收受汽车,到后来收受别墅和巨额现金,最终在贪腐的泥淖越陷越深,不能自拔。
更为严重的是,李军采取隐形方式贪污受贿,企图逃避党纪国法。他收受的贿款中,绝大部分都是通过其妻子、亲属等收受的,收受的汽车、别墅也是登记在其妻子和亲属名下。李军到案前已获悉有关部门对其开展调查,却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到案后,他仍然心存侥幸,采取拒绝签字、沉默等方式对抗审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始终没有认罪、悔罪,态度恶劣。法庭上,李军避重就轻,对严重的犯罪事实仍然拒不承认,但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严惩。
腐败是社会的毒瘤,清廉是人民的期盼。对李军案的依法查处,昭示了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希望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以此为戒,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也希望那些正徘徊在贪腐边缘的人从李军案件中吸取教训,悬崖勒马。
(李明 常洪波 高志岩 文中除李军外,其他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