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拟任命一名常务副县长,结果被退回。对此,有人认为,常务副县长客观存在,对外也这样称谓,人大可以任命;多数则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常务副县长于法无据,有违常理。那么,县人大常委会到底能不能任命常务副县长呢?答案无疑是否定的。为什么?
这是因为,一、常务副县长不是法律规定的专门职务。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有任命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和代省长、代市长、代县长的职权,没有什么常务的法定概念,更没有常务的职位。也就是说,在人大的任命序列里没有常务一职,不存在、也没有支持其常务一职的任何法律依据。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务副县长与现行法律相悖,至少从法理上根本说不通。
二、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常务副县长有违常规。时下,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讲求依法进行,不能有违常规。虽然常务副省长、常务副市长、常务副县长,甚至常务副乡镇长在实际工作和现实生活客观存在,对外也一直这样称谓;但并不意味着存在就是合理的,就应该这样做。况且人大常委会也未有过任命常务副县长的先例,不可能违规行事。
三、实质上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属于政府组成人员内部分工的问题,只须分工时予以明确并正式发文告知即可,不需要人大常委会任命。如果是要代理县长,那则必须通过人大常委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