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人们围绕“人民审判员是不是人民法院审判员”这一话题一直争执不休。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依法是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的,应属人民法院陪审员”;也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不是人民法院的下属人员,法定表述应为“人民陪审员”而不是“人民法院陪审员”。那么,人民审判员到底是不是人民法院审判员呢?
笔者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人民陪审员就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是因为:
一、“人民陪审员”是法定的,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没有法律依据。翻阅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及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并要求选任的是“人民陪审员”而非“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可见,法律规定的是人民陪审员,不是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也不存在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这一说。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是法定的名称用语,“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缺少法律政策依据,没有出处,无存可查。
二、“人民陪审员”并不隶属于某一法院,属兼职性质,与法院的法官、审判员在资格条件、报酬待遇、案件处理、管理使用等方面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虽然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选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参与办案听审,并由法院统一管理调配使用、给予一定报酬,承担相关任务,但终就不是法院在编人员、陪审办案也不是其主业,更不具备法院法官和审判员的资格条件。如果是法院人员,依法会被排除在外,是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这一职务的,所以不可能成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人民陪审员是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而选聘和吸收非司法人士参与诉讼中的审理和执行,并依法监督庭审办案,保障司法公正公平的非专职人员,代表人民参与庭审,是法院、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虽然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可以向当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的时候陪审员要发表意见,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结果,与法官具有同等的权利等。但不能因此就认为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法官就是一回事,同属法院管理人员;人民陪审员就是“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