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切实增进人民健康福祉。
加强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管理
意见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规范常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统一执行全省集中采购确定的品种、剂型、规格、厂家。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品种,要按照程序优先纳入医疗机构使用目录。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制度,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务人员,要采取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整改,并与其绩效考核挂钩。
发挥基本医疗保险的激励作用,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完善信息化监管模式,依托省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我省药品使用监测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与各级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重点监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增强基本药物供应和保障能力
意见提出,引导医药行业研发创新,鼓励开发适合儿童的药品剂型和规格,支持医药企业实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升级。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支持综合实力强、小品种药物批准文号较集中的企业建设小品种药物集中生产基地,解决因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基本药物市场供应易短缺的问题。
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继续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家“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改革完善我省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政策。对于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可通过价格谈判、市场撮合等多种方式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措施保证供应。
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相应药品在我省的供货资格,并列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短缺药品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环节信息采集,完善各级医疗机构短缺药品网络直报建设。
完善基本药物报销和降费措施
提高实际保障水平。注重做好与医保报销政策的衔接,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于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
有效降低患者负担。结合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工作,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在确保药效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对部分慢性病签约服务患者可提供不超过2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服务。
提升基本药物质量和安全水平
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现场质量监管,加大对基本药物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保证质量。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落实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生产不良反应信息监测和收集。鼓励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
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对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省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作出明显标注,便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品种,根据国家政策调整,逐步调出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记者马彦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