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17731116730
首 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立法工作 监督纵横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社会 财经 教育   魅力乡镇 企事业风采
河北要闻 市县人大 论坛新声 代表履职 代表风采 法治时空 公民权利 反腐倡廉   文化 环保 公益   健康 公民与法治
燕赵人民代表网>>公民权利

与“证据”有关的法律问题

 
2019-4-16 16:53:01   来源:《公民与法治》   作者:李德勇  

  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案例

  关老太太今年78岁,年轻时做珠宝生意,在全国开了好几家分店,如今资产雄厚。关老太太有3个儿子,都在关老太太的产业下帮忙打理生意。2018年2月开始,关老太太的身体就一直不好,住院4个月后不幸病逝。料理完丧事之后,其3个儿子就因继承纠纷闹上了法庭。在开庭过程中,大儿子出示了一份2012年的遗嘱,该遗嘱表明关老太太要将80%的产业留给大儿子;二儿子也不甘示弱,拿出一份2014年的自书遗嘱,表明50%的家产由其继承;三儿子也主张其产业应全部由自己继承,因为关老太太在临终前曾亲口承诺过,且有录音证明。那么,本案中应如何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呢?

  【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够有效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是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因此,证据在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需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据进行求证和分析,这就难免涉及比较证据的证明力大小问题。具体到本案中,3个儿子为了证明自己能继承多少份额的财产而提出了3份不同的证据,即经过公证的遗嘱、关老太的自书遗嘱以及关老太太的口头遗嘱,那么到底哪个遗嘱的证明力更高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法律同时规定了公证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因此大儿子提交的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两种。同时依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以,虽然关老太太之后两次以自书和口头的方式改变了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基于公证遗嘱的公示效力,公证遗嘱依然有效。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案例

  周日下午,李某和朋友们去聚餐,由于玩得太投入,回家时天都已经黑了。李某走到家门口的胡同里时被路边放的铁架子绊倒,造成头部严重受伤。事后查明该铁架子是某公司的广告牌,被大风吹倒。于是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由于该公司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只能承担责任。那么,本案的证明责任应该怎样分配?

  【解答

  本案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之一。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或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可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不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而是由被告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赔偿原告的损失。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完全的倒置。比如,在本案中,原告就要证明其损害是由于被告的广告牌所致。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种悬挂广告牌的方式本来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实际上这是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责任。

  证人要出国,证据该怎样保留?

  【案例

  前不久,某县的孙某与赵某因小事产生了纠纷,双方争吵起来,之后赵某叫人将孙某打伤。孙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头部和右腿都严重受伤。事后,孙某将赵某告上法院,并提供唯一的证人李某,但得知李某马上要出国,不能参加庭审,于是法院以孙某没能提供证据为由,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那么,孙某应该如何保留证据?

  【解答

  孙某应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就是为固定和保护证据而设置的保全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证据存在时间短,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有灭失的风险,如本案由于证人将要出国无法出庭作证,证据很可能灭失。因此,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本案中若孙某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对证人李某采取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来保留证据。

  持有证据却一直不交出,后果是什么?

  【案例

  2018年1月,冯某向同事王某借了5000元钱,约定半年内归还,并写下了欠条。可还不到三个月时,王某就要求冯某还钱,并提出需要归还8000元。冯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说当时只借了5000元,并且还没到半年的还款期,现在还不能还款。并向法庭说明王某手里有当时二人写下的欠条。这时,王某却借口欠条丢失拒绝提供,法院认可了冯某的主张,王某败诉。那么,持有证据却一直不交出,后果是什么?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就是证据法上的推定规则。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的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如果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了胜诉或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出示给法庭,其有证不举的行为就构成了妨碍举证。

  在诉讼中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让证据持有人承担有证不举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冯某主张王某有欠条,而王某借口欠条丢失拒绝提供,若放任其不提供,就会对冯某极其不利,因此法院推定冯某的主张成立是对司法正义的维护。

  当事人将证据毁灭,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案例

  周某与郑某是大学同学,二人又是很好的朋友,大学毕业后二人合伙开了一家广告公司。由于周某有自己的工作,平时很少管公司的事情,都是郑某一个人在管理公司。现公司已经到了分红的时候,而周某得到的说法是公司未盈利。于是,周某要求核算公司账目,并打算退出合伙。周某的要求遭到了郑某的拒绝,于是周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清算公司账目,退出合伙。在法庭询问其公司的明细账目时,郑某因担心核算账簿对自己不利,就谎称账目已不慎丢失。最终,法庭和周某在多番调查取证下查清了郑某毁灭账簿的事实。那么郑某毁灭证据,要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解答

  伪造证据,是指为了掩盖事实而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提供假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毁灭证据,是指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毁灭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因担心核算账簿对自己不利,故意损坏公司账簿,这种故意毁灭重要证据的行为,已经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因此,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对郑某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编:檀旭涛
 
新闻排行  
遵化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
王东峰:大力弘扬河钢塞钢精神 积极融入“一带
晋州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
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落实“河北发展、人大尽责
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对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专题询问
2020年底前河北省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达
河北省提前下达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超2亿元
鸡泽县人大常委会全面提升有效监督水平
唐山市古冶区人大召开2019年度代表培训会议
磁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