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已经修改,明确县级人大依法可以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并担当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所以,县级以上召开人代会时再无必要成立大会预算审查委会,也不再对提交会议的本级预算草案方案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于法无据,不合常规,也不现实。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仍有必要再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理由如下:
一、县级人大常委会承担审查本级预算草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众所周知,审查批准本级财政预算,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依据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人大常委会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从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来看,县级人大常委会均要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同时依照预算法和各级人大关于加强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的有关制度规定,本级预算草案依法按程序须报经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本级预算草案符合常规,已成惯例。多年以来,县级以上召开人代会时都要设立或成立大会(临时性)预算和计划审查委员会,依法履行对提交大会的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审查工作,并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为大会最后审查通过财政预算提供依据。过去,虽然县级人大未设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但会前有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进行初审,会上有预备会议上表决通过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再审,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人大相关机构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最后经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讨论通过,由大会审查批准本级预算。此模式在人大运行已有多年,实践证明切实可行,并无不妥。
三、虽然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要求,县级人大可以设立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但并非必须。实践中也只在人代会期间设立临时性的预算审查委员会。从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内部设置看,在其本身已有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可依法履行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的情况下,不可能再重新成立人大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况且组织法只是说可以,也可以不设立。如果不管实际情况,不问青红皂白,一律硬性规定县级人大必须重新设立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只会造成人大内部机构重叠、职能交错、重复工作,效率降低,资源浪费,人浮于事,相互制挚,并无好处。因此,从时下县级人大机构编制和人大工作实际情况看,恕我直言,实在没有必要为一个人代会上预算审查再设立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不应存在、也不该出现一个市县人大机关,既有人大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又有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两个机构重叠交错的现象,日常工作也不便管理和操作。所以,在现行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不能信口开河、盲目言称县级人代会无须再设立临时审查委员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已没必要再承担预算草案审查之责,这种说法有悖法律规定,十分荒谬,且容易误导方向,给人大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而建议县级新成立人大专门的财政经济委员会替代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想法也是太过天真,不大现实,更是不宜倡导。
综上而论,预算审查委员会只是人代会期间设立临时性审查机构,承担也仅是对政府财政预算初步审查工作,市县人大实在没有必要再成立专门的人大工作机构,浪费人力物力。目前,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从人大实际看,县级人大常委会承担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既合法、又合理,不能随便变更。因此,县级人大常委会仍有必要继续担负起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之责,依法有效地履职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