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有权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这种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那么,什么是执法检查、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何特点与功能,其在人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更好地发挥人大职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执法检查的概念和内涵
检查的释义为检视、检测、查看、查考、查验、查访。
执法检查是指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地方人大的执法检查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主要是执法检查主体---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了解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研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就性质而言,执法检查就是法律巡视,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种执法监督行为,既有司法监督的内容,也有工作监督的成分;从法理上讲,执法检查属于人大法律监督的范畴。人大执法检查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客体是法律实施机关,检查的内容是法律实施机关的执法情况。归结一下人大执法检查,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同级"一府一委两院"为对象,就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所开展的一种专门的检查活动,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基本形式和有效方式。人大执法检查内容应包括: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了解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和指出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被检查单位和法律实施机关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果。人大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提高法律效力,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执法检查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列为第一条;第九条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也是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列为第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还是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三、执法检查的特点与功能
(一)执法检查主要有三个特点:(1)计划性。即每届、每年要对几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是有选择、有计划、有安排的,而不是盲目随意性地进行。(2)针对性。即专门对那一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指向是明确的,目标是清楚的。(3)强制性。不仅反映其执法检查本身的主体资格和对象是法定的,而且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活动、内容、程序、方法以及结果的处理都具有很强的制度性、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和权威性。
(二)执法检查主要有三项功能:一是监督功能。它是各级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二是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三是健全法制的功能。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发现现行法律本身不完善的地方,有利于法律的修改完善和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备。
四、执法检查在人大工作的地位
(一)从法理上讲,执法检查属于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范畴,是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严肃的法律监督行为,不仅涉及司法活动,也涉及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监督工作,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所处于的地位,居于地方人大各项工作职责之首。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代表法在有关章节和条款中之所以要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作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监督、依法履职的重要职责,并对分别设专章对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检查组的组成人员、内容方法、检查后形成报告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要求,足以说明执法检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重要,不可替代。
(二)从实践看,执法检查在各级人大日常开展的工作中所涉及的数量,位居于人大工作监督之后,各项工作占据任务之首,不仅体现在对法律法规执法检查选题安排的数量之多,更显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的现范围之广。时下,各级人大每年都会对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作出计划安排,至少每年会对一二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听审,只要是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颁布的法律法规,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诉法,还是刑事法、民商法都在人大法律监督范围,只要是涉及法律实施,对任何机关和单位人大都可以安排并组织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不但是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内务司法职责范围的事,而且是人大常委会所有工委和工作机构的事情。只要有必要,都可以对执法检查作出计划安排,并适时组织开展。可见执法检查与质询、撤销、罢免等监督手段相比,它适应的范围比较广泛,基本上不受什么条件制约,与视察调查、听取汇报、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相比,介于刚性和柔性之间,它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都比较强,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都比较乐意接受,容易取得监督效果。在工作实践中,作为监督主体的人大常委会,觉得执法检查既能督促“一府两院”公正行使执法权,又能防止法律实施中的扭曲或阻隔现象的发生;作为监督对象的“一府两院”,也认为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既能依照法律的规定接受了人大的法律监督,又能督促本职能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推进工作。显而易见,执法检查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涉及数量多,出现的频率高。
(三)在人大行使监督职能的实践中,执法检查所显现的作用,居于各级人大各项工作措施之首。执法检查的目的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法律实施过程中问题,协调督促解决问题,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据此,各级人大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都是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作为衡量工作有无成效的重要标准,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通过依法行使质询询问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个案监督、以及提出撤职罢免案等权力,坚决一查到底,追究有关机关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公开处理,公开曝光,结果向社会公开,不但增强了执法检查的效果,而且强化了人大监督的权威,社会影响力较大。
五、执法检查在人大工作的作用
(一)有计划地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加强法律监督、推进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在我国,宪法法律由人大制定颁布,由人大负责监督法律执行。可见,要监督法律、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必须首先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而要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执行,必须通过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实施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来实现。这种监督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其中首选手段或法定方式之一就是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审判、依法检察,保障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地区的正确实施,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有效法律监督的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和形式;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项经常性工作和形式。众所周知,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受人人监督。而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及执法部门的领导,实施执法检查,就是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代表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的一项严肃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执法检查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法律监督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执法监督,不仅涉及司法活动,也涉及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监督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关单位的具体执法工作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目的是促进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使其忠于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并防止和纠正他们可能发生的滥用权力的行为。
(四)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能得到有效实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执法检查对提高全民知法懂法遵法意识,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过执法检查活动,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可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促进全社会法制观念和法律水平的提高。
(五)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对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搞好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不仅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形象和权威,更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在确保公民、法人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确保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