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汽车分期付款合同追偿权纠纷案件时,多数系因买受人未依照约定偿还车贷,但亦有被告仅为名义买受人的情形。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名义买受人与实际买受人有约定对案件的影响。该情况下系名义买受人与实际买受人对车辆的分期付款、权利归属等事项有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可对名义买受人主张权利。
二是汽车销售公司与实际买受人串通损害名义买受人的情况。实践中存在汽车销售公司为了业绩销量,与实际买受人串通,以委托方式与名义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发生纠纷后向名义买受人主张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考察汽车销售合同订立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继而对责任负担问题作出合理认定。
三是买受人恶意违约可能涉及犯罪的情况。买受人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合同后,在偿还极少期的车贷后便擅自将分期内的车辆处分,所得价款亦未用于偿还车贷,也不再与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对此,公安机关往往以涉及民事纠纷为由不予刑事立案。故对此类案件,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买受人的违约程度、主观目的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涉及犯罪情况及线索,继而依法进行移送侦查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