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人民法院近期在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的民间借贷类纠纷中,发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对案件审判有着重要影响,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借贷关系发生在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后债务人夫妻办理离婚。实践中借贷关系发生后债务人夫妻办理离婚登记的实例不在少数。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借贷关系发生之初,所获取的债务人婚姻状况的信息往往滞后,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无法联系债务人夫妻双方确认婚姻状况,仅凭原告提交的婚姻登记情况表认定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容易造成案件送达程序上的瑕疵,对案件审理的程序正当性、合法性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借贷关系中的借条、收条、共同债务承诺书等债权凭证中夫妻一方的签名及指印由另一方代写。此问题由上述问题延伸而来。债务人夫妻在借贷时一方代另一方签字、摁印的情况屡有发生。如果上述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出现代为签字、摁印的情况时,已经办理离婚登记的一方未被送达,那就相当于剥夺了该当事人的辩论权。应当在完善送达程序、保障双方当事人辩论权的基础上,对于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的签名的真实性问题引起重视,避免对案件的后续进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债务人夫妻离婚后以债务分担协议抗辩夫妻共同债务的成立。该问题所针对的现象是债务人夫妻为逃避债务而采取“假离婚”的行为,通过夫妻离婚的债务分担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一方负担。对于此种情况,一方面要严格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要结合债务分担协议中的具体内容明确对债权人的效力。(稿件来源:正定县人民法院 赵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