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李某(女)生于1994年5月30日,赵某(男)生于1993年7月1日,二人于2013年12月12日年在老家举行盛大婚礼,但因双方未达法定婚龄未领取结婚证,二人一直共同生活。2016年12月1日二人到婚姻登记处补办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后因感情不和,李某与赵某于2017年8月1日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9月赵某出版一部长篇小说,出版后获得版税收入20万元。李某认为该收入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对20万元予以分割。
【分 析】本案中,关于赵某取得的20万元版税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赵某举行婚礼后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一直共同生活,根据当地风俗,二人已经属于“两口子”。另外,在赵某创作小说过程中,李某为了照顾家庭作出了很大的付出,依据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版税收入理应视为李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法》中对实质要件的规定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婚姻关系无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本案中,李某与赵某于2017年8月1日补办婚姻登记,则婚姻关系效力从赵某、李某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故二人婚姻关系效力应追溯至赵某年满22周岁即2015年7月2日。因赵某出版小说获得版税的时间为2014年9月,此时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确立,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婚姻关系的成立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符合《婚姻法》中所规定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形式要件是指男女双方符合实质要件的基础上,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要件。对于补办婚姻登记符合形式要件后,婚姻关系效力可以追溯至符合婚姻实质要件时。待婚姻关系确立以后,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财产,除特别约定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经补办婚姻登记后自2015年7月2日确立,故2014年9月时赵某因出版小说所获版税属婚前知识产权个人收益,且李某未就该版税提供证据证明二人曾对此项收益有其他特别约定,故李某主张该20万元版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的请求,法院不应支持。(供稿人:正定县人民法院 赵海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