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省会市民刘某欲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出售,便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和张某达成购房意向。后因房价不断上涨,刘某拒绝出售房屋,于是张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由刘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张某三万余元。但刘某认为自己不该承担责任,便将自己委托卖房的某房产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该房产中介赔偿因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刘某称由于自己没有房产证,房产中介收取了5000元催本费用,但未给自己催办下来《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公司在已经注销的情况下仍提供中介服务,对该合同的不能履行,自己与房产中介、张某均有过错。并称自己是在与张某诉讼中才得知无证房禁止销售,被告作为房产销售的专业单位,未核实房源,欺骗自己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某房产中介公司称,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被告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的隐瞒和过错,如实的向双方告知了房屋的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当时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刘某为了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后悔出售房产,在办理房本过程中刘某要求按照当时即涨价后的价格履行,否则拒绝出售,原告已经构成违约,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房产中介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被告向原告提供关于出售房屋相关服务的居间合同关系,但本案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法庭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法律关系,即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审理。首先,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理由为:第一,原告主张被告隐瞒了无证房屋不能出售的事实,但无证房屋能否出售属于规则认定范畴,不属于事实,且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社会公开性,不具有可隐瞒性。第二,原告主张被告欺骗原告能够催办房本,但原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向其作出了能够催办成功的承诺,且被告接受原告费用催办房本发生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的两个多月,在合同已明确约定催办房本属于原告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就此欺骗原告不具有合理性。被告公司违反相关管理性规定开展业务,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但并不导致被告在居间服务中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因刘某拒绝履行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承担该判决确定的责任是其应予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诉讼义务,而非因他人侵权受到的损失。关于代为催办房本被告收取原告的5000元,现原告明确代为催办房本无需继续进行,被告亦同意退还该5000元,法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三倍赔偿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刘某5000元,并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