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消费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认为买到假冒伪劣产品会积极选择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1月31日,郭某在省会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一瓶汾酒原浆酒,郭某发现该酒是由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生产,却将其标注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郭某认为义泉涌公司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是假冒产品。该酒厂借助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恶意欺瞒,增加销售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郭某便把烟酒超市和义泉涌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被告义泉涌公司称,认可诉争白酒系白玉酒厂生产,白玉酒厂为义泉涌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义泉涌公司与汾酒集团为委托加工关系,被告义泉涌公司受汾酒集团委托加工生产杏花村个性品牌白酒,明确标注方式为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该产品标注的相关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义泉涌公司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郭某对被告义泉涌公司的起诉。被告义泉涌公司受委托加工生产的白酒标注汾酒集团的名称、地址、产地符合法律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汾酒集团和被告义泉涌公司系委托加工关系。针对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标识标注问题,《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有证企业(委托方)委托另一同一种产品有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有两种标识标注方式供选择:一是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二是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该案中,汾酒集团和被告义泉涌公司均属于有证企业,二者的委托加工协议明确约定由委托方指定的销售机构负责销售,该约定属于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的销售,而非受托方自行销售,符合上述规定适用的条件。因此,该案双方委托加工的产品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标注方式之一进行标注。汾酒集团和义泉涌公司选择标注方式为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并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因此,该案诉争白酒标注为汾酒集团出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恶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虽然郭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在桥西法院庭审后的调解阶段,赵静法官认真向郭某进行释法明理,郭某明确表示:“赵法官,我的观点和您不一致,就算您判我输了,我毫无怨言,我从您的言语和态度中感受到了说不出的温暖。”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败诉的郭某在庭审结束后回到老家,竟专门为审理此案的赵静法官寄来了一面写有“廉洁奉公业务精 勤政为民品德高”的锦旗。尽管结果不如愿,但赵静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司法为民的精神深深打动了郭某,这起案件最终收到了“胜败皆服”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