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我省人大代表积极提出议案,截至规定时间,大会共收到代表提出的议案33件。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逐件进行了审查,符合议案条件的共18件,均为立法案。
据介绍,这18件议案,均由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符合法定人数;内容属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明确的案由、案据和方案,符合议案成立的有关规定。
18件议案分别是: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号);廊坊市代表团韩颖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校园安全条例》的议案(第2号);廊坊市代表团刘志刚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号);廊坊市代表团陈玉芹等13名代表、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议案(第4号、第14号);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等11名代表,唐山市代表团赵国来、张卉芳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5号、第6号);沧州市代表团尹广军等11名代表、秦皇岛市代表团康瑞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第32号);唐山市代表团赵国来、张卉芳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第8号);邢台市代表团陈凤珍、周景耀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议案(第9号);邢台市代表团康振海、陈凤珍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议案(第10号);邢台市代表团侯永利、郝保德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的议案(第11号);邢台市代表团侯永利、廖礼基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的议案(第12号);邢台市代表团魏海金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农村能源条例》的议案(第13号);石家庄市代表团裴红霞等17名代表、翟志海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议案(第21号、第25号);石家庄市代表团刘艳红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安全行车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3号);石家庄市代表团陈聪敏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4号);石家庄市代表团翟志海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的议案(第26号);石家庄市代表团白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条例》的议案(第31号);唐山市代表团赵国来、张卉芳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河北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议案(第33号)。(记者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