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向色情网站提供淫秽物品牟利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例】
小春13岁了,是一个计算机爱好者。在课余的时间里,小春经常沉浸在网络中,还自主开发了益智小游戏。小春的父母认为小春在电脑方面有天赋,所以也没有限制小春上网。一次,小春的电脑上出现了一个色情网站的页面,好奇心强的小春点击了该网页,在线客服告诉小春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材料挣大钱。小春禁不住诱惑,偷偷地搜集了色情小故事卖给了色情网站,得到了一万块钱。
【法律课堂】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获得信息的方式变得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但是各种不健康信息也随之而来。许多小学生由于自身分辨能力差,加上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措施不到位,各种不健康信息乘虚而入,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而小春就是受害者之一。那么,向色情网站提供不健康的信息违法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向色情网站上传不健康信息的行为属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是非法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和违法的严重程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但是,本案中,由于小春还未满14周岁,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他的行为并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也不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会责令小春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二、未成年人虐待家庭成员属于违法行为吗?
【案例】
小磊是家里的独子,爸爸、妈妈对他一直娇生惯养,爷爷、奶奶对他更是溺爱,导致他成了家里的小霸王,从来都是说一不二。小磊上初中一年级后,他的爸爸、妈妈就到外地做生意去了,小磊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虽然爷爷、奶奶很溺爱小磊,但因为担心他,对他的行动经常要问个明白。小磊对爷爷、奶奶的关心非常厌烦,经常大吵大骂,有时还会对奶奶大打出手,奶奶身上经常是青一块紫一块的。而奶奶因为溺爱孙子,从来都是忍气吞声,直到有一天小磊的老师来家访,才发现了这一情况。
【法律课堂】
所谓虐待家庭成员,是指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性地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式,从精神上和肉体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虐待亲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小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虐待,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但是因为虐待罪属于“不告不理”的罪名,即只有在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控告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此外,小磊又是未成年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无论怎么说,虐待亲人都是违法的。对于小磊虐待奶奶的行为,小磊的父母要进行批评教育,防止其以后再犯。
三、未成年人帮助小偷“把风”构成犯罪吗?
【案例】
小军13岁,是一位“问题少年”。上初中后,小军经常出入网吧,并且在网吧里认识了无业青年韩某。韩某玩网游的技术很好,小军对其非常崇拜,经常跟在韩某的身后讨教。一天,韩某看到小军因身上没钱而不能玩游戏,就告诉小军,有一个办法能让他经常玩游戏,只要在他偷东西时给把把风就行,然后就会将偷到的东西分给小军一些。小军听完后二话没说就同意了韩某的提议。于是,韩某踩好点后就带着小军到某小区行窃,小军负责把风。
【法律课堂】
为小偷把风实际上已经与小偷达成一致的故意,属于盗窃的共犯,会被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本案中,小军为小偷韩某把风,虽然没有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但是一样在是盗窃他人财物,只是二人分工不同。因此,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盗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小军现年13岁,尚不够承担刑事责任的年岭,不会被判处刑罚,但是家长应对其严加管教。
如果青少年因为法律对其保护而故意去触犯法律的底线,这样只会自食恶果,最终害人害己。而且现在的青少年法律意识薄弱,不学法、不知法,对于犯罪行为辨识能力较差,容易受到成年犯罪分子的教唆、引诱而实施违法行为。因此,同学们要多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要警惕身边坏人的教唆,绝不能不分好坏,跟着他人去做违法乱纪的事。
四、在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法律有什么特殊规定?
【案例】
小王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小王则是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由于爷爷奶奶溺爱孙子,致小王成为了问题少年,跟随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学会了偷东西。2018年6月,小王想去网吧上网却没有钱,于是想着去弄点钱。小王来到一家冷饮店,发现老板是个女的,便打起了歪主意,趁对方未注意的时候将其包偷走。没想到过了两天,警察便根据线索找到了小王。原来他偷走的包里有近700元现金和价值500元的手机。但考虑到小王末满18周岁,警方在讯问小王之前通知了他的父母到场。
【法律课堂】
警方的做法是正确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ー条第一款也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案中,小王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警方在讯问时应当通知他的父母到场。另外,若是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能不公开审理吗?
【案例】
小红是某校高一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时,被隔壁职业学校的男生“欺负”了。小红哭着跑回家后,接连几天都把自己关在屋里,父母问也不说,更不去上学。最终在父母的逼问下,小红说出了实情。小红父母知道后非常生气,于是将“欺负”小红的男生告上了法庭。开庭的前两天,该男生的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请,考虑到该男生还是未成年,不希望给孩子心理上造成不好的影响,请求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
【法律课堂】
该男生父母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该男生在审判时不满18周岁,案件不公开审理。另外,根据该条规定,若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是可以公开审理的。因此,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的案件都不公开审理,是否可以公开审理是以审判时的年龄为标准的。
六、未成年人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吗?
【案例】
小亮就读于某校高中二年级,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没时间管教孩子,所以天生好玩的小亮学习成绩一直很差,但本性不坏。2018年2月的一天,朋友叫小亮出去聚餐,几杯酒下肚后小亮就喝醉了。醉酒的小亮不小心撞到了邻桌一个女孩的身上,该女孩的男朋友非常生气,便与小亮争吵起来。后来小亮先动起手来,小亮的朋友见状后也蜂拥而上,将该男子打伤。等警察赶来,小亮等人已经逃跑了。第二天,小亮觉得自己确实是无理取闹,于是主动去派出所自首。
【法律课堂】
对小亮是可以免除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且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小亮涉嫌寻衅滋事罪,按情节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小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酒醒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符合犯罪后自首的条件,因此应当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