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购房,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1983年出生的田海霞,大学毕业后孑然一身到广州打拼。然而,四年的拼搏努力并没有让她融入这繁华的大都市。26岁那年,她回到了生养自己的家乡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和初中同学王利辉结婚,并生下儿子滔滔。两人还经营了一家服装店,收入还不错。
时光飞逝,岁月匆匆。一晃7年过去,滔滔到了上学的年龄。“市区教育水平高,让孩子到市里去读书吧!”田海霞对老公的建议十分认同。
绝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2014年8月,田海霞举家搬到市区一所重点小学的附近居住,又托熟人把儿子送进这所重点小学就读。随后,两人在离家不远的地方租到一间10平方米左右的门市,干起服装生意。半年后,一家三口生活安稳下来,积蓄增多,田海霞就产生了在城市购房的念头。
“许多城里人都选择升值快、风险小的小户型……不如咱也买个小户型吧,等住上十几年,滔滔考上大学,再攒钱换大的。”王利辉对妻子投资小户型的想法点头赞许。两人来到一家位于市中心的由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的售楼部。那天下午,田海霞刚推门进入,热情的工作人员便递来两杯咖啡,女售楼员面带微笑,详细介绍市区楼房的走势,带着二人参观近几年来该公司获得的各种荣誉,还有理有据地说:“这块‘宝地’将来是全市最大的商贸中心,正筹建的这片住宅,主打便是精装小户型,优惠政策多多……您的眼光和运气真好,如此黄金地段的房子将来定会翻倍升值!”
田海霞夫妇听得心花怒放。让两人最心动的是,交上首付后,这家开发商还会出面到银行担保,帮他们办理房贷手续。苦恼多日的买房“差钱”难题迎刃而解,于是,田海霞夫妇在精心挑选各种户型后,决定购买一套65平方米左右、阳面户型的小户型精装公寓房。
三天后,田海霞夫妇将15万元首付和装修款打在售楼部的账户上,与开发商和建筑商分别签下订购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协议、房屋装修合同。在开发商的担保下,田海霞夫妇又顺利从银行贷出23.9万元个人购房贷款。
延迟交房,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
两年后就能住进属于自己的房子了!田海霞夫妇着实激动了一阵子,脸上整日洋溢着幸福的笑容。夫妻俩盼星星盼月亮终于盼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子。2016年7月这天,田海霞来到售楼部询问何时能取房钥匙,工作人员告诉她:建筑商正在跑水、电、暖手续……会加快进度尽早交房钥匙。
涉及几百户取暖、用电等问题不是由建筑商一家能定的事,手续不畅也在所难免。然而,田海霞夫妇苦等了五个月再次到工地看房时,眼前的情景让他们愤愤不已:“地砖仍没铺设、墙的外立面也没有做……照这样的速度,再过半年也交不了钥匙。”
后来,田海霞夫妇又了解到,这座大楼征地用去10年时间,公寓房用地期限仅40年,还没交房就已减少了近三分之一的“寿命”。更让两人意想不到的是,全国许多楼市都相继进入“冬眠”,市区房价徘徊不前,田海霞夫妇一合计:当初投资这个公寓房是个错误,决定去要回房款,这个房子不买了。小两口翻出预售协议反复研读,这时才意识到,如果不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装修费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也就是说要支付6000多元的违约金。
伤心、失望接踵而至。田海霞买来许多法律书籍认真学习后,又到几家律师事务所咨询,终于找到了解决办法。2016年12月20日这天,田海霞通过快递将《交房催告书》送往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90日内履行交房义务,否则解除合同。
《交房催告书》如泥牛入海,三个月没有回音。这时,田海霞却接到老母亲的电话,被告知父亲得了肺癌,急需一笔治疗费帮家里渡过难关。可钱从哪里来?小夫妇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于是,田海霞到售楼部找到买房时接待她的销售员,说明了家中的情况,要求退房款,销售员的态度马上冰冷了起来,不以为然地说:“房子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就算是有质量问题,我们也是可以修的!”销售员冷漠的眼神刺痛了田海霞的心。
无奈之下,田海霞一纸诉状,将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一方是当地资金雄厚的开发商,另一方是来城市打拼的弱女子,这场力量悬殊的官司在外人看来,田海霞必输无疑。但田海霞坚信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忍气吞声,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不良开发商用霸王条款侵害更多购房者的利益。
庭审激辩,不交房是开发商的“软肋”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田海霞在法庭上诉称,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如期交房,经催告后不回复我方,也不能于90日内履行合同,请求判令解除购房和装修合同,返还首付本金、装修款15万元及利息。
法院公开审理那天,银行作为第三方现身法庭。对于何时交付房子,被告康丰开发公司一直吞吞吐吐不能确定时间。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不得不围绕是否解除购房合同等焦点展开辩论。
坐在被告席上的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其代理人辩称,合同是自愿签订,是有效合同。如果未如期交房,开发商可缴纳违约金。如果原告执意解除合同,也应按协议支付装修款30%的违约金。
原告律师向法庭出示《交房催告书》指出,被告不能如期交房,存在过失,根据合同法规定,原告田海霞向被告邮寄《交房催告书》,但至今开发商未履行交房义务,所以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
对此,开发商代理人辩称,我方购房合同是按照建设部颁发的示范文本制作,符合法律规定,不是格式合同。订购协议规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执行,原告无权解除合同。另外,即便撤销商品房预售协议也没必要解除贷款合同,两合同不是主、从合同关系,请驳回原告诉求。
旁听审理的银行代理人反驳称:贷款合同与购房合同密不可分,如果原告和被告解除了购房合同,23.9万元贷款及利息应由最终的受益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发生履行催告后,债务人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履行的,债权人有解除合同权利。具体到本案,交房合同到期,原告采取催告方式要求开发商在90天内履行交房义务,但截至庭审,开发商仍不能明确交房时间,导致原告无法实现买房目的,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的过错是导致解除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的主因,应承担相应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确定了合同解除后,会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具体到本案,开发商应返还购房人首付,返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最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协议、房屋装修合同和贷款合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首付款及装修费15万元及利息;由被告开发商返还银行23.9万元贷款及利息。
宣判后,康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