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日的衡水湖一派生机盎然的景色,蔚蓝的天空中群鸟翱翔,丰茂的水草间鱼儿嬉戏,秋风徐来,湖面上泛起一串串金色的涟漪。从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传来振奋人心的消息:备受衡水市人民关注的《衡水湖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顺利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正式纳入地方法治保护的轨道,也标志着衡水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法治衡水”建设正式步入地方立法新时代。
立项:聚焦衡水湖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也是华北平原惟一一个保持沼泽、水域、滩涂、草甸和森林等完整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各种鸟类、鱼类等生物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衡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衡水湖的开发与保护工作,衡水湖国际马拉松赛、河北省首届园林博览会等一批影响力广、带动力强的活动项目在衡水湖落地,《关于建立衡水湖保护治理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多个衡水湖保护制度文件相继出台,但衡水湖缺水、少水、水质富营养化等问题也比较现实,衡水湖保护仍没有上升到地方法律保护的高度。
地方立法就是要服务地方发展、回应民生关切,衡水湖是衡水的一张靓丽名片,保护好衡水湖水质环境是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赋权以来,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引,在立法权限内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网站、微信、报纸、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衡水市社会各界对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经过汇总分析,大家对加强衡水湖保护与管理呼声最大、反响最强,如何加强衡水湖保护和管理成为全市人民关注的热点。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为民立法,确定了把“衡水湖保护和管理”作为重要立法项目,列入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五年立法规划》。为提高立法质量、避免大而全的立法,确保地方性立法“站得住、行得通、真管用”,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在衡水湖水质保护管理方面先试先行,给美丽的衡水湖穿上“法治”外衣,让“一弯清澈的湖水”造福子孙后代。
推进:立法要有“工匠精神”
推进地方立法是一项十分严谨、注重法理、精益求精的工作,衡水市六届人大常委会不怕困难、沉下身子、稳中求进,用现代“工匠精神”力争把地方性法规打造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精品”。
在衡水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建立起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双组长”立法领导小组工作模式,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立法经验,制定了《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立法工作规程》,确定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行得通、真管用”的立法工作原则,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为条例的制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栗战书委员长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要求。围绕衡水湖水质保护,衡水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多次到桃城区、冀州区、枣强县、滨湖新区等县市区实地调研,反复与市政府法制办、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局等政府部门开展立法研讨。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又多次组织召开条例立法工作会议,听取滨湖新区管委会关于条例起草工作的进展情况,把脉衡水湖水质保护中的重点难点,找准立法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确保了条例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同时,衡水市人大常委会还与衡水学院达成地方立法工作合作共识,与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签订了地方立法服务基地框架协议,形成了“市人大与专业学院”立法研究互通互联互助机制,为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智力支撑。
“千呼万唤始出来”。立法的过程也是一个为广泛听取民意的过程。衡水市人大常委会不仅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站、报纸等多种媒体多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还多次组织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对条例条文进行听证论证,确保条例中的每一章、节、条、款都于法有据。条例草案先后提交衡水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第十二次会议进行集中审议,广泛吸纳衡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方意见,前后共征集意见建议194条,按立法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成熟后提请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定于2019年3月1日正式施行。
“千锤百炼始成钢,精雕细琢终成器”。从征集立法项目到确定立法方向、从条例起草到反复论证修改、从提请审议到最终确定实施,条例的出台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凝聚了方方面面的智慧和力量,是衡水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地方立法的生动实践,也必将在衡水生态文明建设和衡水湖保护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出台:助力“美丽衡水”
“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是衡水市委确定的奋斗目标,加强衡水湖管理、制定出台水质保护条例,是建设“美丽衡水”、发展生态文明的有力举措。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立足现实问题,着眼未来发展,突出地方特色,从保护机制、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衡水湖水质保护进行了规范,为下一步制定《衡水湖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条例》奠定了基础,开启了衡水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征程”。
在保护机制方面,条例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衡水湖水质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饮用水源地规划、自然保护区村庄搬迁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特别是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引水河道上游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市、县、乡、村都要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分级分段分区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衡水湖、入湖引水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同时,进一步扩展河、湖长制考核的范围,由乡镇延伸至村。
在水生态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促进水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同时,明确了衡水湖水质的标准底线,即“能够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并强调要“依法规范放生活动,防止危害水生态环境的外来生物物种入侵,保持衡水湖水生态平衡”。
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条例规定,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入湖引水河道两侧城镇污水管网,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强调“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设置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污口,由市、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确定了衡水湖内源污染防治规划的具体内容,并对在自然保护区及入湖引水河道不得从事的行为进行了细化明确。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对条例法律责任部分进行认真梳理,科学设置罚则,保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别是加强了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问责追责的力度,如“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水质污染、生态破坏的”等等都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纵观条例全文及制定过程,处处体现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民立法”的立法理念,最大限度地突出了人民性和公共利益,内容合法、程序完备,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掀开了衡水立法工作的新篇章,形成了“立法选题精准化、开展立法科学化、立法工作成果化”的良好局面,有力地推进了衡水“依法治市”的进程。(作者单位:河北省衡水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