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女士在微信朋友圈相中了一个玉镯,收到镯子后郝女士觉着物非所值,就联系卖家退货,却被卖家以“货到24小时后视为满意,逾期不退”为理由拒绝退款。多次沟通无果后,郝女士将卖家诉至法院。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去年9月份,郝女士在朋友圈看到魏某发的一个玉镯,色泽鲜艳亮丽,就向魏某咨询了玉镯细节和价钱,之后以4.2万元的价格成交。因为之前在这位卖家这里买过两次物品都比较满意,郝女士放心的将购物款打给了魏某。玉镯签收后,郝女士发现实物和图片有一些差距,对玉镯不满意,觉着不值4.2万元,于是就和魏某商量退款,魏某把退货地址发给了郝女士。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魏某的供货商邓某却拒绝给魏某退货,魏某随后对郝女士称,郝女士收到货超过24小时,不能再退货,只能换货,或者优惠5千元。郝女士对这样的解决方案不满意,多次协调无果后,将魏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郝某称不知道必须在收到货24小时内退货,认为消费者有权在收到货物后7日内无理由退货。魏某辩称,她微信签名处有明显标示:货到24小时后视为满意,逾期不退。郝女士曾在2017年1月和3月从她微信上买过两次东西,其称不知道退货时间的说法不成立。货到24小时后视为满意,逾期不退,是经常使用的交易习惯,也是很多人在朋友圈买东西时知道的交易规则。
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通过网络购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此案中被告魏某通过微信销售产品,原告向其购买了玉镯,应适用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虽然被告魏某称其在微信相册标示了“货到24小时后视为满意,逾期不退”,但该退货时限的约定排除了购买者的法定权利,被告魏某并未举证证实其在与原告交易时向原告明确说明了该约定且原告知晓并同意,不能依据双方曾发生过买卖关系即推测原告同意关于退货时限的约定;且被告魏某与其供货商沟通的过程显示,魏某认为供货商并未向其说明关于24小时内退货的约定,因此,被告魏某主张原告对退货时限已明知与前述魏某本人都不清楚相关约定的情形相互矛盾,应认定被告魏某与原告并未就退货期限另有约定,被告魏某应按照上述规定依原告要求向原告退款,原告应将所购玉镯和赠品一并返还。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魏某退还原告郝女士款项4.2万元,郝女士返还被告魏某所购玉镯一件及赠品碧玉项链和耳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