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张某在河间开了一家餐饮店,2016年4月15日,赵某以某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代表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为期半年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成为该公司的区域经销商,在河间市区域内销售该公司产品。协议签定后,张某支付款项六万余元,但他在收到一次货后就再也没了下文。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来,在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没多久,赵某就从该公司离职了,而该公司的负责人也多次变更,张某与赵某多次沟通无果,既没有得到货物,也没有得到合同退款。张某便将该公司及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承担责任。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六万余元系沧州某公司支付的款项。被告赵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转款电子回单、订货明细、被告公司发首批货条均无异议,并称沧州某公司也是其负责的被告公司的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诉请依据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虽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但该合同经办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并负责沧州地区的销售业务,合同文本首页和首部均表明该合同系公司进行业务的行为,张某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公司,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定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公司,该合同合法有效并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张某向被告公司账户转款六万多元,虽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该款系沧州某公司支付的款项,但该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在庭审中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应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了货款六万余元。被告公司仅交付原告价值两万余元的货物,未交付其他货物,双方合作期限已届满,张某请求返还其余货款应予支持,返还金额应为四万余元。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货款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