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正定法院成功执结一起离婚纠纷,将判给刘南抚养的孩子从唐山市高妃甸区姚女家中顺利接回。刘某满怀感激地送来“秉公执法、维护民权”锦旗,以表心意。
2009年,刘南与姚女结婚,生育一女孩后离婚。2012年,复婚。次年,又生育一子。2017年12月,双方经正定法院判决离婚,判令婚生女儿由姚女抚养,婚生儿子由刘南抚养,抚养费自负。离婚后,姚女却带着两个孩子离家。为此,刘南申请执行。
立案后,正定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通知书、传票,但姚女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户籍地执行,均未见到其本人。经多方调查得知,姚女已带着两个孩子到唐山市高妃甸区居住。
执行人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姚女,协商执行事宜。开始,被执行人情绪激烈、态度强硬,坚决不同意给孩子,并称谁都别想找到孩子。执行人员反复从法律、情理及风俗民情方面讲道理、做工作,其态度有所缓和,但又提条件称,想接走孩子,需给付抚养费2万元,否则免谈。执行人员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做劝导。
通过“几个回合”的沟通、解释,双方最终达成“被执行人同意把儿子交给申请人抚养,其可随时探望;申请人给付被执行人抚养费1.5万元”的一致意见。
2019年1月18日,该院执行干警和刘南及其父母一起,驱车到唐山市高妃甸区,找到被执行人姚女,完成上述协议的交接。见到孩子,刘南母亲连忙抱在怀中,在小脸上亲了又亲,而其父亲则转过脸,悄悄擦掉眼角的泪痕。感激之余,一家人邀请执行干警合影留念。
抚养权系身份权,属于亲权的范畴。抚养权执行案件,执行对象系未成年子女,执行义务系行为履行。即俗语说的,让父或母一方把孩子交给另一方抚养。由于该类案件执行对象特殊,加之男女双方离婚过程中的“焦灼”“怨气”等因素,致使该类案件执行起来“难上加难”。既不能对孩子采取强制措施,又不宜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否则,可能激化矛盾,适得其反。为此该院在执行中,打“亲情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被执行人自愿同意并履行判决义务。
本案的执结,为此类案件的执行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