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保定市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30日0时3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带拖挂大型罐车沿11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小盘石村急弯路段时,发生单方事故,油罐车侧翻,车载的危险货物(柴油约32.62吨)泄漏。大部分柴油经路边雨水涵洞和路肩流入拒马河,致使拒马河水体及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侵害,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将涉案被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组成“3名审判员+4名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该院认为,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钟某、李某某、登记所有人山东滨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钟某、李某某、山东滨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某保险公司山东滨州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609043.19元。
本案的审理,为保定市生态环境修复探索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径并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民事、刑事、行政全覆盖,为切实推进保定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改善保定市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