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签字
一块十几平方米承包地,双方当事人互争不让,官司打了一审打再审,打了再审打抗诉,乡里县里又作出行政确权裁定,再到法院打行政官司,前前后后11年,最终在行唐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主持下,在争议之地挖地三尺,原形再现,双方再无异议,均表示服判不上诉,息诉罢访。
行唐县S某W某,2000年前后由乡村规划成为左右邻居,2002年S某认为W某家门前的通往公路的地段,是自己与他人合伙承包本村一队三组的承包地,是村废弃石灰窑,W某在此通行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W某则认为争议之地归集体所有,自家通行并没有侵犯他人权益。此后两家矛盾不断升级,还有打架互殴情节,在乡村干部处理未果的情况下,劝导其走法律程序。
开始挖掘
仔细查验
现场说法
2007年S某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自己对争议之地享有承包经营权,W某在该地块栽树并开道通行,请求判令W某停止侵权、退还土地,赔偿损失。诉讼中,S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以此证明案涉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W某称,争议之地是现公路南移后旧公路遗留的地,不是S某的承包地。经辖区法庭审理,双方共认现公路是2001年修建,通过法庭调查和证人证言,法院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S某的诉讼请求。当时,S某在上诉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后来越发感到自己吃亏,就开始了上访之路,乡里县里到处上访信访。至到2015年,在有关部门的引导下,S某以不服行唐县人民法院(2007)行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为由,向县法院申请再审,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做出裁定,驳回S某的再审申请。之后S某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又开始了信访上访。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曾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县法院认为:争议标的为土地承包地,应有政府部门确权。2018年5月S某请求乡政府对争议之地确权。乡政府于2018年8月1日作出处理了决定书,认定“S某承包一队三组地属实,决定二人争议的地方归S某使用。”此时,W某又不服向行唐县人民政府复议,行唐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0月8日维持了乡政府的确权决定书。W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乡政府的决定和县政府的复议决要求。
行唐县法院受理该案后,行政庭刘春玲法官主办此案。鉴于S某多年来持续信访,刘法官对此案高度重视,认真阅卷,分析案情,并对双方当事人己处理过此案的法官、乡政府进行交谈了解,她感到:此前处理该案时,依据的都是证人证言,均无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等直接证据,为彻底解决两家纠纷,根据双方对争议之地的意见:S某说是石灰窑旧址,W某说是公路旧址,因多年现场地势等情形已发生变化,岂不用事实证据说话,来判断该案的是与非?思路明确,果断决定,勘验现场!经与各方协商后,马上就办。元旦前的12月27日,正是天寒地冷之时,法官、人大代表、乡村干部及双方当事人,来到争议地段,刘春玲法官在现场宣布了此次行动的目的意义,经丈量确定争议点后,一声命下,所雇佣钩机开始作业,先破开水泥地面,再继续下挖,当挖到1米多时,挖掘铲无法向下进行,经查看是旧公路路面,一层黑沥青下面是厚厚的三合土,随后向外扩展了5米多,仍是旧公路路面。在事实面前,现场的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是此处为旧公路。各项数据经测量和确认后记录在案。随后,双方当事人、勘验参与人、见证人均在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此次现场勘验结束。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均没有上诉,刘法官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专访,目前均表示对法院的做法心服口服,无异议。多年来的争议,一经此次勘验现场,还原了16年前的场景,平息了一起十多年信访案,维护了一方平安,受到了当地各界及人民群众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