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教育厅了解到,河北省要求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生公寓收费规定,对收费进行认真的自查自纠,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超出收费范围和标准的要立即退还学生。
实行政府定价的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住宿费等级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来得及审批的学生公寓安排学生入住时,中专学校暂按每生350元/年,大专以上学校暂按每生500元/年预收,待批复正式下达后按照批复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并告知学生。
对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高校,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学校收费自主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规定的成本范围和定价规则从严核定。对社会力量开发建设的学生公寓,高校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各高等学校在与开发单位合作开发建设学生公寓时,应订立完善的合同,落实优惠政策,明确学生公寓应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及住宿费收费标准,并监督开发单位严格执行”的规定。
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学生缴纳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安全保卫及各类证、卡工本费、租金等费用。对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学生,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集中予以安排,但不得收取住宿费之外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