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机动车污染检测信息应互联互通
11月25日,会议对《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三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突出了对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治理,强化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监测方式应采取联合监测
条例草案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要求开展联防联治。
有委员表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的现场监测是公安交警和环保部门联合监测,有的只有交警在监测,还有的现场监测人员没有掌握正确监测方法,导致监测流于形式。他们建议,应对重型机动车现场监测点的监测方式方法进行规范,采取联合监测。
杨智明委员建议,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背景下,三地要运用先进信息技术在污染检测、环境预警、流量控制、安全运营等方面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列席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祝晓光表示赞同,“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维修和检测信息特别是违法信息,不能仅仅与交通主管部门联网,还要与公安交管部门联网,因为环保部门没有上路执法权。”
应明确过境违法车辆处罚主体
过境车辆管理,是各地大气污染防治面临的普遍难题。
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高峰建议,对于过境的外省车辆和省市交接的车辆如何治理,条例应加以规范。
“车辆是移动的,京津车辆在河北省境内违法,或者河北省车辆在京津违法,可能刚刚监测到,瞬间就已进入到其他行政区域。”祝晓光建议,处理京津冀三个不同行政区划车辆违法问题,要明确处罚主体,确定由谁处罚,既不能重复处罚,更不能漏罚。
张力红委员建议,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信用管理方面,不仅要将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相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更要将在机动车使用和排放检验、维修中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所有人纳入失信名单。”
刘广海委员认为,有些车被淘汰后并没有完全报废,只不过转移了使用空间,比如到乡村去使用了。他建议,加强源头治理,应建立完善淘汰机制,抓好报废车辆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