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高校公寓有偿服务项目不得与住宿捆绑
假期住宿费、家具折旧费、冬季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清扫费、租金……今后大学生再遇到这些公寓收费,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日前,省教育厅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加强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要求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在收取住宿费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假期住宿费等各类费用,为学生提供额外设施条件及有偿服务项目,可与学生合同约定,但不得与住宿进行捆绑。
规范后,实行政府定价的学生公寓住宿费,严格按照《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的住宿费等级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未来得及审批的学生公寓安排学生入住时,中专学校暂按每生350元/年、大专以上学校暂按每生500元/年预收,待批复正式下达后按照批复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并告知学生。实行自主定价的民办高校以及社会力量开发建设的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寒、暑假期间需要在学生公寓居住的,公寓管理单位可根据情况集中予以安排,但不收取住宿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为学生提供额外设施条件及有偿服务项目,本着公开、平等、自愿,合法、合规、合理的原则,公寓管理单位可以和学生合同约定,但不得与住宿进行捆绑。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例如,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日用品按照相关规定,可为学生代购,由学生到校后自由选购,但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做好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的同时,我省还增加收费透明度,要求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长期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及门户网站将学生公寓的等级、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我省要求,各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对学生公寓的设施条件、收费标准、安全状况及管理人员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尤其是对社会力量建设、为学生服务的学生公寓,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超出收费范围和标准的立即退还学生。(记者桑珊、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