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霸王条款点评”活动,共收到涉及商业、餐饮、旅游、住房、汽车、物业、快递、校外培训、中介机构等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300余条。日前,省消保委梳理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十大“霸王条款”向社会公布。
“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很多消费者购车时,常常会遇到4S店强制要求在店内购买指定的保险公司保险,有的甚至要求连续在店内购买指定保险并交纳后几年的续保保证金。如果消费者有异议,坚持不在店内购买保险或者装饰,经营者通常会表示提高车价。4S店购车强制保险是明显的捆绑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属于 “霸王条款”。
“不交纳物业费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很多开发商交房时要求业主交纳包括物业费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否则不给钥匙。按期交付房屋和购房者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不能把业主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如果开发商单方面规定不交纳物业费就不交付房屋,特别是要求业主交纳前期物业费,这种做法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本院(园)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禁止携带外来食品现象在一些大型游乐场和电影院比较常见。一些餐饮行业禁止消费者携带外来食品进入,与本营业务有冲突,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游乐场所和电影院,主要经营游乐项目和观影服务,规定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的高价食品,从而获取不法利润。显然这是一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其内容依法是无效的。
“会员卡转让收取费用”。有些消费者在健身房办理了会员卡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锻炼,想将健身卡转让出去,但是健身房却规定要收取一定金额的“转卡费”。健身卡属于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转让时,健身房不应设置任何门槛和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往往有“因政治、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游客承担,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类似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并不当然的都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而应视其影响程度和履行合同造成的困难程度分别处理。发生不可抗力“费用由游客承担”对消费者显失公平。而一些旅行社随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把一些人为的意外也列入不可抗力,这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这样的语句经常出现在促销宣传广告、开展展销活动的背板、会员卡的背面等等,在服务行业具有普遍性。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马上成为推卸责任的挡箭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很显然,商家负有对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义务”,而不是享有“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通信企业随意变更服务项目提高费用。有消费者投诉,他接到某通信公司业务人员电话,问“你是不是机主?”然后说了些定制流量的事,又说给发短信。因说得太快听不清,消费者回答可以,原本想看看具体内容再决定,几分钟后却收到该公司发来的确认更改套餐的短信。《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7条规定:“通信及增值服务经营者在为消费者开通、变更通信和增值服务时,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核实机主信息并保留相关确认资料”。本条款中“核实机主信息”,首先是核实身份证信息,某些通信公司仅凭口头问一句“你是不是机主”,不经消费者以合法、有效的方式确认服务条款和收费标准,就擅自变更原有的服务协议,不但违背了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法律要求,也是对消费者极其不负责任的。
快递派送不经收件人签收。绝大多数快递公司的收派员为节省时间,拒绝收件人验收和签收;或未经收件人许可,随意交由他人代收,收派员仅凭自己扫码确认投递信息并上传至公司。快递公司的这些做法违背了相关法律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给公司处理快递纠纷埋下了极大隐患。
“奖品出现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这种条款常见于商场举行有奖销售或者其他促销活动及一些特殊商品销售中。有奖销售是为了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商品,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经营者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具有合法性。
“贵重物品妥善保管,遗失概不负责”。“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这样的条款经常在餐饮店、宾馆等服务场所以店堂告示形式出现。其实,餐饮店等服务场所提示消费者注意保管贵重物品以防遗失是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如果消费者的物品遗失、被窃与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不到位有关联,消费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