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3日,香河县人民法院加强执行惩戒力度,依法对两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措施。
刘某申请执行凌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凌某因经营需要,2015年1月,向刘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归还借款本金,但未及时支付利息。刘某催要未果,将凌某起诉。该院判决凌某偿还刘某借款利息80000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凌某迟迟未履行法律义务。刘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多次做工作,凌某自始自终坚称自己没有履行能力。执行干警明确告知欠债不还不仅可能因“拒执罪”被判刑,而且仍要履行法律义务,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在如此强大的法律攻势和心理攻势面前,凌某依旧不履行。该院依法对凌某实施司法拘留措施。
李某申请执行梁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自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梁某在李某处购买海绵,共拖欠20万余元未付。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故将梁某诉至法院,在该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梁某分三批付清给李某货款。调解书约定时间到期后,梁某以没有能力偿还货款为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干警立即展开工作,多次做梁某思想工作,但梁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该院依法对梁某实施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