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昆山“反杀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舆论的焦点,主要聚焦在“反杀”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上面,如同于欢案牵动人心一样,“反杀案”的处理无疑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各种声音各种见解都充分地表达了出来,有了之前于欢案的积极效应,公众对于法治的信心正在逐渐树立。
果不其然,9月1日,江苏昆山市公安、检察机关通报了“昆山砍人案”调查处理结果,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至此,通过全社会对于正当防卫的边界的大讨论,舆论的自我调适,法律的自发普及,都得到了较高程度的展现。
当然,对于“反杀案”的反思,仍不当就此而停止。
如果把“反杀案”拨回到最初,无非是道路上的一点争端,其危害和激烈程度并不比过去各种“路怒症”事件要高出多少。但凡当事人中,尤其是车里的司机和乘客心中相信法律,相信且习惯于通过合法途径和渠道来解决眼前的问题,“反杀案”的悲剧也不至于上演。同样的,大量的讨论非常理性地讨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边界,体现出了对法律的某种信仰和敬畏。但也有一部分人,或者根据被杀者过去的表现认为“死有余辜”,或者以死者兄弟的名义对一些公号和自媒体发出“死亡威胁”,这些都说明,在当下中国,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还依然任重道远。
任何一个社会,其发展变化越快,其矛盾冲突也自然越多。起了矛盾和冲突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起了矛盾和冲突,并不循理而行,并不依法处理,而是走暴力解决或私力救济的道路。这样的矛盾处理方法,也许能在一段时间内能起到暂时的安定作用,但矛盾终将激化、扩大,最后不可收场。
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依法治国虽然是一条艰辛的道路,但必将是社会治理水平提高逐步改善、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利益的最优道路,也是走向良法善治的唯一通道。
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每一个公民都建立起良好的法治意识,内心都敬畏法律,信仰法律,这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有名言:“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里。”法治作为一种信仰,不仅要求人们以法为则,任何行为都恪守法律,而且要求全社会对法治的敬仰和推崇。而这种敬仰和推崇,和每一个判例息息相关,和每一次案例的讨论息息相关。每一个判例,都是公众法治信仰的基石;而每一次失误,都可能导致信仰的崩塌。
很欣慰,我们从于欢案的宣判中看见了法律之可信,并在此次昆山“反杀案”的处理结果中,再次得到了确认。
全民对于法治的信仰,就是全民对于法律灵魂的高度认同和心悦诚服的尊重。法律拥有高贵的灵魂,在此面前,任何权利都应卑微而且必须卑微。有了这样的观念,我们才能在任何风险面前,在任何矛盾面前,在任何权益争端面前,首先想到利用法律、遵从法律、依照法律,堂堂正正地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
《光明日报》( 2018年09月03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