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记者 苏雁
备受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月27日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已经尘埃落定。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于海明已于9月1日晚被释放。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而此次昆山案件从案发到撤销案件,仅仅用了5天时间,正义不仅没有缺席,而且没有迟到。
有关专家认为,此案是《刑法》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正当防卫的司法界定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良法善治的观念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深刻实践。
快速处置的底气源自对证据材料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昆山市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主动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查阅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案件事实逐渐清晰。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汽车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追尾。刘海龙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轿车内取出一把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的尖角双刃尖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其间,刘海龙不慎将刀甩落。两人共同争抢时,于海明抢先拾起,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共持续7秒。刘海龙逃离后,因失血性休克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短短三天,检察机关先后撰写了近两万字的分析报告。基于刘海龙在此案中实施行凶、其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以及于海明的行为系出于防卫目的等三个要点,最终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昆山警方发布的通报中称,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的开展和案件的快速处置,是此案的一个亮点。然而,公众不免会产生疑问:检察院提起公诉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后道程序,其提前介入,会不会有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在此案中,检察院为何有权提前介入刑事侦查?
苏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王勇告诉记者,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1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苏州市检察院在法律授权下完善细节,近些年来,对于重大案件、命案均采用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机制。
“该案如果公安机关不撤销,继而报捕的话,检方如果发现不符合起诉或逮捕的条件,作出不诉或不捕的决定,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公民权利,降低国家公信力。”王勇认为,这是此案得到迅速依法处置的一个认识前提。而且,这一次提前介入,是由公安机关主动商请检察院。
也有办案民警提到,快速处置还有赖于昆山交通管理清晰的摄像头,完整还原了案情全貌。
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良性互动
9月1日下午,昆山警方和检察院的两条通报微信发布不到一个小时,阅读量均突破10万,显示了社会各界对此案不同寻常的关注度。
“社会舆论对于刑事热点问题的关注,对于司法办案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社会舆论是凝聚法治共识、推动法治进步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有干扰司法甚至绑架司法的可能性,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舆论民意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普遍存在。”苏州市法制办主任黄涧秋认为,本次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从客观结果来讲,确实与舆论民意的主流相吻合,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公安机关这么做是为了迎合民意或迫于舆论的压力。
案发5天后,昆山警方发布微信通报,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罪释放。民意瞬间沸腾,“良法善治,个案中感受公平正义”“在维护公平、保障正义面前,司法不会缺席”等赞赏声刷屏。
对于舆论所起的积极作用,王勇表示,随着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升,很多普通人也会对案情进行关注,并做详细分析。因此,他作为办案人员,会在办案过程中同步关注网友的观点和评论,启发思路,并且防止以往对正当防卫适用条件过严的倾向。但是,司法过程毕竟是高度程序化、专业化的思维过程,人民群众心目中朴素的正义观不等于司法正义,人们对于案情的了解和评判也不等于司法机关对证据的甄别和采信。因此,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充分了解和分析民意,另一方面要坚守住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的底线,要保持司法定力,不能被舆论左右。
如何做到舆论和司法的良性互动?法学专家认为,要尽早做到司法公开,特别是舆论关注的案件,要尽早将案情细节公开,做好释法说理,消除群众的信息不对称。昆山这个案子,由于案情离奇且是非分明,一瞬间就点爆了舆论,而且舆论几乎是一边倒,这对司法机关是一场重大考验。所幸,昆山警方在这个案子的处理上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理服人。同时我们可以认为,昆山警方并没有排斥舆论和民意,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更为全面、更为审慎的审视和思考,其处理结果实现了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反过来又引导了舆论的共识。
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
我国于1997年进行的刑法修订,进一步严格了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增加了特殊防卫的规定,在立法导向上有利于为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松绑。然而,也有学者批评道,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其第三款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些本来应当作为正当防卫处理的案件,最终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甚至故意伤害,引起社会公众的诟病和不满。
司法机关慎用正当防卫条款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司法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刑法的条文过于原则,特别是在防卫行为引起人命案的时候,司法机关总是感觉吃不准。在此背景下,黄涧秋认为,此次昆山案件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是特殊防卫条款法律适用的一次有益尝试,是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示范性案例。警方通报中所列明的三点说理,廓清了特殊防卫条款的适用条件,与活生生的案件事实之间架起了桥梁,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统一性,有助于社会公众在特定情形下对其是否做出正当防卫行为进行清晰的预判,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调整社会矛盾中的平衡器作用。
基于昆山警方和检察院的证据搜集和法理推断,江苏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于9月1日下午推出评论,对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做出了层层剥茧、严丝合缝的教科书般的说理,以生动的案例对刑法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阐释。
文章指出,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