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行政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近日,丰润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九条,包括总则,履职评议的对象、组织、内容,履职评议的程序,履职评议相关问题的处理和附则等内容。
《暂行办法》的制定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履职评议的暂行办法》,结合丰润区实际制定的。
《暂行办法》明确:开展履职评议工作,旨在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宪法意识、法律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其依法履职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保证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暂行办法》规定,履职评议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三、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讲求实效。
《暂行办法》指出,履职评议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出席会议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评议。
根据“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的宪法原则,《暂行办法》将履职评议的对象界定为“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暂行办法》规定:履职评议工作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工作,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
《暂行办法》明确,履职评议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情况;二、全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三、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四、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情况;五、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六、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七、区人大常委会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进行履职评议的其他事项。
《暂行办法》指出,履职评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实施方案和调研方案,成立工作小组;二、工作小组就被评议人员履职情况开展调研;三、召开履职评议会议,被评议人员报告履职情况,工作小组宣读评议意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询问、分组审议,进行满意度测评。
《暂行办法》规定,履职评议结果由区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被评议人员获得不满意票达到30%以上的,建议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其约谈,要求限期整改,并适时再次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同时,对无故不参加或不认真参加履职评议的人员的处理和履职评议中发现的被评议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做出了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的制定为今后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区政府被任命人员的监督提供了有力依据,对于提升人事监督工作整体水平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