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但现如今,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住房等合法权益的问题仍有发生。9月20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河北省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同时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老年节所在公历月为敬老月,鼓励社会各界集中开展孝老、敬老、助老活动。
该《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老有所依物质和精神都要有保障
在家庭赡养与扶养方面,《条例》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也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妻强行分开赡养。
同时,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或者必需的生活物品。
此外,不仅子女应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与配偶也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除了物质、经济方面的赡养,在精神上,《条例》明确赡养人应当慰藉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意愿。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问候老年人;因工作、身体等实际情况无法经常看望的,应当安排其他家庭成员以及亲友、邻居定期看望,或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与老年人保持联系,关心、问候老年人;长期不看望或者老年人要求看望而不看望的,其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应当督促其看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