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下午,会议对《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应通过节水和治水并举的方式,标本兼治加强地下水管理。
健全节水治理措施,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
有委员提出,农业是地下水取用大户,要通过经济手段和奖励手段,推动农业用水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变,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
二审稿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推进实施地下水农田灌溉计量”条款。在杨金深委员看来,修改后的相关表述不太清楚,还需进一步完善。他解释道:“农业用水要采取计费和补贴两条线的方法,用了地下水灌溉要收费,可通过水电一卡的办法收取。同时要给农民用水补贴,在出售粮食的时候按一斤粮食补多少钱的方式给予灌溉补贴,这样可以减少水的浪费,技术上也完全可以做到。”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审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实行最严格地下水管理制度,严格取水审批。齐明亮委员认为,对于严格取水审批的相关规定,需进行进一步研究细化。比如取水许可,取水许可证是申请时签发还是打井之后签发,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办理许可证还是批准文件,需要明确表述清楚。
“关于取水工程验收的规定,也需要深入研究。”齐明亮委员举例说,我省地域非常广阔,如果在张家口、秦皇岛等地进行很小规模的取水,也需要省里派人在20日内组织验收,无疑会大大提高工作量。他建议,必要时可委托市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验收,增加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地下水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
“应进一步细化明确地下水保护管理责任。”张力红委员认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各个方面,需要共同承担起保护管理责任。她建议,在部门职责条款中,增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等内容。另外,还需增加一条“开发利用主体责任”,明确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在加强取水工程安全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治水污染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刘艳红委员表示,现在农业灌溉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条例中“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的条款很有必要。她建议,在附则中给予明确解释,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都有哪些,以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
王海波委员认为,损坏地下水设施责任等条款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等规定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让违法者敬畏,建议加重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