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即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期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在京主持召开列席本次常委会的52位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就加强和改进全国人大工作、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做法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了表率,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依据代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或原选举单位(下一级人大)的常委会会议。从实际情况来看,依法有计划地安排本级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已基本上形成常态化;但有计划地安排本选举单位(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列席本级常委会会议,尚未形成常态。至于组织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少有地方人大常委会注重这么做,大多只是通知代表列席会议,一列了之。笔者认为,法律之所以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会议列席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发挥人大代表参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意见和建议权的行使,有助于人大常委会对相关议题和有关议案进行广泛深入的审议。因此,安排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不能只是一听(只列席会议听报告)了之,也不能只是被动地收集代表意见和建议(有的地方发征求意见表);而要主动安排,如安排列席分组会议,参与审议议案和报告,或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专门听取意见和建议。
2013年12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试行)》,要求每位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5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并对联系内容、联系方式、联系代表的职责、服务保障工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尚属首次。2014年4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委员长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试行)》,要求每位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1至3名所在选举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至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迈出制度化步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栗战书委员长在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本届常委会将继续坚持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的制度,这是加强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重要措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基础。”而关于组织召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会,面对面地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正如栗战书委员长所指出的:“本次会议期间,我们召开了列席会议的52名全国人大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他们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建议,这也是常委会直接联系人大代表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组织召开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座谈会,不仅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的需要,也是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言献策、履职尽责的需要;因此,安排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不能一列了之,应将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这一做法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