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兴隆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兴隆县人民政府向兴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办法》,这标志着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既是完善权力运行机制的要求,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必然要求。以前,由于对国有资产监督缺乏系统化科学化的制度安排,县政府很少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仅仅是在听取和审议与财政工作有关的报告时简略提及,人大代表只能获得粗略的信息,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难以提高监督实效。
此《办法》的正式实施,使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有章可循,对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起到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