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行唐人被告刘某在原告某公司处购买半挂车一辆。事先约定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4万元后,于当日书写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现金446317元,从2008年3月27日开始到2010年3月27日还清,月还18596元。被告刘某现场给付原告4万元现金后,原告已将该车交给被告使用。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欠款。原告将被告起诉到行唐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及相应利息。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某公司款478091元。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被告始终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某公司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办理过程:该院在接到申请人立案申请后马上立案,并于立案后的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刘某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始终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局先后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发布限制消费令、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始终无结果。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于2018年1月提出要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经审查,法院认为此案符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件,随即将相关材料移送到行唐县公安局。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办案法官与被执行人讲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与申请人讲得到钱才是目的等道理,经过一番努力,双方都认识到此案结果对自己的利益的利害关系。在法官主持下,各有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刘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某公司15万元,(车辆已归还原告某公司)原告某公司收到标的款后,自愿撤回起诉。2018年4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院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老赖们绞尽脑汁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其共同特点都是存心存侥幸,存在躲过一时算一时,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其后果,既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自己触犯了法律。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手段促使老赖认识到规避法律的严重性,让老赖们深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不仅仅是简单的失信行为,有甚者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要为自己失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此案的顺利执结,已经为执行老赖敲响了警钟,说明只有积极主动履行判决、裁定,才是被执行人应该走的光明之路。凡顽固坚持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必将以身试法,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