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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使人大常委会任免权的法定形式及适用

 
2018-8-29 15:04:47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丁桂华 滕修福  

  所谓人大常委会任免权,即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采取表决通过、审议决定等形式产生和解除国家机关相关人员职务的权力。任免权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所专有,除法定常规性的人事任免形式外,还有代理、撤销、撤换等特定形式。下面,笔者结合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法定形式及适用,谈一管之见。

  (一)决定任免。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个别政府副职(闭会期间),以及省一级内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对象。这里需要注意的,省一级内设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依法不仅属于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对象,还应当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

  (二)任免。任免的对象比较广,即不属于决定任免对象的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任免。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二十八条);闭会期间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监察法第八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及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此外,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一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去职应当请辞(选举法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去职提请免除(第二十七条)。

  这里需要注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但没有规定相应的免职权;同时,法律也没有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内设工作、办事机构的设立,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有规定,但其组成人员的任免没有相应法律条款。依据该设立条款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相关条款的法理,人大常委会内设工作、办事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免,大多数省一级诸如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这样明确的。

  (三)补充任命。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补充任命(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至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去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这里需要把握的,既然法律没有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相应的免职权,若出现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去职,可以走辞职程序比较妥当。

  (四)批准任免。特指涉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

  (五)推选代理。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缺位时,在副委员长或副主任中推选一名代理委员长或主任的职务(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

  (六)决定代理。依据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地方“一府两院”正职缺位时,在其副职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这里需要指出的,在地方“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下,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出缺,如何补位?从实践来看,一般待新任本级党委纪委书记到位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比照任命“一府两院”副职的做法,先行将其任命为监委副主任;再提出议案,决定其代理主任。

  (七)决定撤销。撤职对象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对象是一致的。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闭会期间)、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以及“一府两院”所任命的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监督法单列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撤职权进行了具体法定。

  这里需要明确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组成人员和在“一府一委两院”新格局下的监委副主任、委员,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可以撤职,但是依据法理也应该可以撤职的。

  (八)撤换。涉及法检两院组织法的特别规定。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九)备案。涉及两个方面的情况依法要备案。一是涉及本级人大行使选举权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接受辞职或罢免要备案。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选举职务的请辞,要报本级人大备案;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罢免本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依据选举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辞职,也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涉及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相关人事事项要备案。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本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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