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
8月27日,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税收是公民权利的成本,也是国家力量的基石,修订税法成为多方利益平衡的空间,特别是个税的调整直接关涉老百姓的钱包,自然会成为社会关注的议题。
虽然这次是《个税法》的第七次修订,但这次的修订力度空白,带来了众多利好:个税从分类计征转向综合计征;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拓宽了3%等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加进了子女教育等5项专项附加扣除。
当前舆论的热点集中在:5000元的起征点是否合适?其实,不妨把眼界放得更开阔一些,通过这次的个税法修订,重新锚定新时代中个税的价值,完成从“少数人税法”向“全民税法”的转型,打造出有中国气象的个税法体系。
从路径依赖的角度看,作为历次《个税法》修订“工作底稿”的1980年版《个税法》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在改革开放之初,中国急需在一片空白中制定税法,以声张“税收主权”和向外资企业依法征税。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两部税法同时立法,成为改革开放的重要风向标。当时的立法说明是这么阐释的:改革开放之后,“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加”,以及中国公民“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劳务的人员也将越来越多”,所以草拟了个税法草案,“需要纳税的只是少数人员,面是很小的”。
可见,当时的《个税法》主要针对外籍人士以及中国到境外务工的人员,带有强烈收入调节的意味。起征点高到800元,也与当时绝大多数国民无涉。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人收入明显,个税也从“小个子”成长为全国的第三大税,相应的征税理念、扣除标准也应该更多体现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的发展,摆脱当初立法“拿来主义”的羁绊。
比如,1980年将薪酬收入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设定为45%,而当时外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都在50%至75%之间,但是随着1986年以减税为特征的美国税制改革的推行,世界上掀起了减税浪潮。中国当初对标的外国标准,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另一外方面,税法修订之后的改革红利,如何保障100%地落实到老百姓的口袋里?
比如,草案中提出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一刀切”变成个性化扣除,这是有识之士鼓与呼多年的成果,但是,这些专项费用到底怎么扣?报学习班、学钢琴的费用能不能扣除?之前公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处理方式是,“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公众还是担心:税改红利会不会从法律到税务部门的规章,再到红头文件的执行过程中“层层衰减”?如果由财政、税务部门主导扣除标准,会不会把口子收得特别窄,比如,“子女学费”被限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立学校的费用?“白麻纸上书德音”,要避免税改红利被截留,应该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做出必要约束,这也能更好体现《立法法》所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让公众对税改政策更有稳定期待。
这次《个税法》修订并不是一次简单的起征点提高,随着综合计征、专项附加扣除等新税收机制的执行,中国个税征税方式将从单位代扣代缴,更多转向个人税收申报、申请退税、先征后退。这对很多中国纳税人来说都是一次大的改变。哪怕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于复杂的税法术语——免征额、起征点、应税所得,也未必能一一弄明白,但是每个人都能真真切切地体会税法变化的冷暖和味道。
公众期待的是个税法修订带来的改革红利,能够100%落实,不打折扣,这就应该在《个税法》中作出充分的保障。此外,作为改革开放同龄人的《个税法》也需借此次修订机会,完成本土化的全面转型,从面向少数人的税法转向“全民税法”。(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