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三十九规定,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但是,对于人代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人认为,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更好行使选举权,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也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也有人认为,法律只规定选举代表时必须设置秘密写票处,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可以不设置秘密写票处。
笔者认为,设置秘密写票处已经写入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下一步应该适时将其写入地方组织法。
关于设置秘密写票处。早在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就明确规定:“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五次修正,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条款(现第三十九条)之后,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至此,不仅全国人大选举和表决任命案要依法设置秘密写票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也要设置秘密写票处。至于地方各级人代会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是否设置秘密写票处,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少有地方人大议事规则明确要设置秘密写票处。
关于无记名投票方式。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所谓无记名投票,亦称秘密投票,有利于保障投票人免受外界干扰,无后顾之忧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客观。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选举法明确无记名投票要设置秘密写票处,就是为了更好地落实无记名投票这一秘密性原则。也就是说,设立秘密写票处是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题中之意。笔者还发现,在今年3月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选举和表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投票时,专门在票箱口设置了一块遮挡板,其目的也是在于落实无记名投票方式的秘密性原则。
综上所述,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时,应当设置秘密写票处和投票遮挡板,最大限度遵循和落实无记名投票这一秘密性原则。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再次修正时,应当将设置秘密写票处写入议事规则之中;二是地方组织法再次修正时,有必要在第二十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之后,加入“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这样一来,设置秘密写票处有规可循、有法必依。(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