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廖海军故意杀人,廖友、黄玉秀包庇再审发回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廖海军无罪,廖友、黄玉秀无罪。
原审审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时许,廖海军在家中将被害人陆甲(女,殁年9岁)和被害人陆乙(女,殁年9岁)杀害,并在其父廖友、其母黄玉秀协助下将二被害人尸体抛入新集村村外一废井内。原审判决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人廖友、黄玉秀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遂作出上述刑事判决。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9日
问:案件启动重审程序后历时九年,为什么直到今天才宣判?
答:案件进入重审程序后,唐山中院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贯彻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本着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对本案全部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归纳、整理、分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律师的辩护意见反复审查;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予以评价、论证。由于该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证据材料繁多且时间跨度大,对相关证据审核认定比较复杂,整体难度较大,故审理周期较长。
问: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再审判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依据是什么?
答:经综合评价分析,原审被告人廖海军作案动机不明,有无作案时间、抛尸时间不明;廖海军供述的作案凶器铁管未提取,所提取的菜刀未做鉴定;关于廖家东屋门下缘提取的血迹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认定是被害人血迹的依据不足。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的供述前后矛盾,且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亦不能得到合理排除或解释,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体系,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海军犯故意杀人罪不能成立。
问:再审宣判无罪后,廖海军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答:再审宣判后,唐山中院已告知廖海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提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廖海军如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后,唐山中院将根据其申请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问:要从廖海军案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答:廖海军案宣告无罪,依法保护了廖海军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公平正义。同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一是要严格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二是要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支持,定罪证据不足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
问:对该案如何追责?
答:唐山中院将汲取此案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